為規范和做好青島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企業項目現場評測和實地驗收工作,現印發《青島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企業項目驗收辦法》。
第一條 按照《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開展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23〕117號)、《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局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試點城市試點企業數字化水平評測指南(2024年版)的通知》(工企業函〔2024〕239號)、《青島市民營經濟發展局 青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青島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青民發字〔2024〕16號)等文件要求,為有序規范開展試點企業數字化水平評測和改造項目驗收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青島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企業數字化改造項目的驗收工作。
第三條 改造驗收工作以中小企業數字化水平提升為導向,依據《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試點城市試點企業數字化水平評測指南(2024年版)》等有關要求開展,遵循“政府引導、自愿申報、公平公正、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已納入公布試點名單且按照驗收通知規定時間完成改造的企業,均可申報驗收。
第五條 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實施期內,市民營經濟局結合各批次試點企業改造情況,分輪次進行試點企業數字化改造項目驗收工作。
第六條 驗收材料審核流程:
1.企業申請。試點企業通過“國家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臺”自評測企業整體數字化水平等級(需達到二級及以上水平并準備相應佐證),在數字化系統試運行并完成內部驗收等程序后,登錄青島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公共服務平臺,提出評測驗收申請。具體申報材料要求,以市民營經濟局驗收通知為準。
2.區(市)審核推薦。各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試點企業提交的驗收材料進行初審,形成驗收建議名單報市民營經濟局。
3.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驗收。市民營經濟局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組織專家組,在審核試點企業驗收申請材料基礎上,根據工作要求,對試點企業實際改造內容和改造成效逐戶進行實地驗收。第三方服務機構根據驗收情況,據實出具《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改造企業數字化水平評測報告》《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企業成效驗收報告》,提出企業申報補貼資金審核意見。
第七條 對于驗收通過的企業,市民營經濟局根據第三方服務機構出具的驗收報告和補貼資金審核意見,按程序研究提出擬獎補企業名單和資金撥付意見。市財政局根據市民營經濟局審核意見,按程序組織資金清算撥付,區(市)財政部門要及時將補貼資金撥付相關企業。
第八條 申報驗收試點企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通過驗收,第三方服務機構提出相關改進建議或整改要求。完成整改的企業,可再次申請驗收。
1.企業整體數字化水平等級未達到《中小企業數字化水平評測指標(2024年版)》確定的二級及以上水平的;
2.未完成數字化改造相關的軟件、云服務以及網關、路由等必要的數據采集傳輸設備部署任務的,或軟件及設備未正常上線工作的;
3.經專家組認定,存在視為需整改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在驗收過程中,各相關責任主體要嚴格按照規定和要求開展工作。
1.試點企業須對項目評測驗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并積極配合評測、驗收工作。
2.服務商為企業提供的材料和服務不得弄虛作假,不得擾亂市場秩序,破壞市場公平,應嚴格遵守數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確保試點企業數據的安全性和隱私性。
3.第三方服務機構應公平、公正、客觀地開展數字化水平評測及現場驗收工作,不得徇私舞弊、違規操作,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保密安全等有關規定,廉潔自律,接受監督。
第十條 試點企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試點資格。
1.提供的評測驗收材料不真實的,或存在實施過程、數據造假及其他造假行為的;
2.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問題,如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或嚴重失信、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3.經專家組認定,存在取消試點資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如后續審計檢查、績效評價等實施過程中發現已驗收項目存在弄虛作假、抽查不合格、績效評價未通過等情況,將收回獎補資金,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民營經濟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有效期內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新政策要求執行。
來源:青島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