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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州:關于修訂印發《濱州市中小微企業升級高新技術企業財政補助資金實施辦法》的通知濱州:關于修訂印發《濱州市中小微企業升級高新技術企業財政補助資金實施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4-05-15來源:濱州市科學技術局 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財政局,各市屬開發區科技、財政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激發中小微企業創新活力,推動全市高新技術企業擴容提質,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我們修訂了《濱州市中小微企業升級高新技術企業財政補助資金實施辦法》,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濱州市科學技術局 濱州市財政局 2024年5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濱州市中小微企業升級高新技術企業財政補助資金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濱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推進市級財政科技創新資金整合實施方案的通知》(濱政辦字〔2020〕79號)、《濱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魯政辦發〔2020〕26號文件深化科技改革攻堅的實施意見》(濱政辦發〔2021〕7號)等文件精神,加強和規范中小微企業升級高新技術企業財政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財政科技資金使用效益,推動高新技術企業擴容提質,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補助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中小微企業、培育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等對象的資金。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條市科技局負責補助資金預算安排建議,具體組織預算執行,制定補助資金分配方案等。市財政局負責補助資金預算編制,對支出政策進行審核,牽頭預算績效管理,撥付預算資金等。 第四條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補助資金具體組織申報、審核與政策宣傳、跟蹤管理等工作。縣市區財政局會同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配合市財政局、市科技局開展績效評價與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補助對象 第五條獲得補助資金的企業包括: (一)首次通過山東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且上年度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的中小微企業。 (二)有效期滿重新通過山東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且上年度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的中小微企業。 第六條獲得補助資金的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濱州市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市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備案)的市級以上(含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加速器,或經省級以上科技、教育部門批準建設的省級以上大學科技園。 (二)孵化運行績效良好,有1家(含)以上孵化期內的在孵企業升級為高新技術企業。 (三)最近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未發生嚴重的科研失信行為。 第七條上述第六條第二款中,孵化期內的在孵企業升級為高新技術企業是指: (一)企業注冊地、主要研發及辦公場所均在擬申報補助資金的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內,且入駐孵化時間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入駐前已經注冊成立的企業,入駐時企業成立時間應在36個月以內;不含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當年入駐企業。 (二)企業當年度首次通過山東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 第四章 補助標準 第八條對首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中小微企業給予10萬元補助;對到期重新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中小微企業給予5萬元補助。 對有效期內整體搬遷至我市并繼續保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享受當年度首次通過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同等政策。 第九條依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年度績效,每培育1家高新技術企業補助10萬元,每家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每年最高補助50萬元。 第五章 補助程序 第十條市科技局在每年4-5月份發布申報工作通知,同時下達經初步篩選后符合補助條件的企業與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名單。 第十一條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和科技企業孵化載體進行申報。 第十二條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申報補助資金需提供企業入駐孵化協議。若科技企業孵化載體運營機構或所培育高新技術企業發生名稱變更,應提供相應更名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對本轄區補助資金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確認符合財政涉企資金綠色門檻制度、社會信用和科研誠信等相關管理要求后,報送市科技局。 第十四條市科技局對各縣市區補助資金申報材料進行復核,經復核符合補助條件的,在市科技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公示期滿后,市科技局下達補助計劃,市財政局安排下達補助資金。 第六章 監督與績效 第十六條補助資金用于企業開展研發活動、提升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服務能力等方面的支出。獲得補助資金的單位應強化資金使用管理,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鼓勵各縣市區制定配套政策,共同推動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引導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提升孵化績效,實現高質量發展。 第十八條市財政局、市科技局適時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對補助政策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評價,作為后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對以弄虛作假等手段套取騙取補助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及有關責任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并追回財政補助資金。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