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支持重點產業鏈高質量發展促進機構獎勵政策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更好發揮產業鏈發展促進機構(以下簡稱“促進機構”)作用,深入實施標志性產業鏈突破工程,扎實推動產業生態創新,依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2022年“穩中求進”高質量發展政策清單(第二批)的通知》(魯政發〔2022〕28號)有關規定,制訂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促進機構獎勵政策支持資金通過省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實行總額控制。第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項目申報、預算編報和執行,并開展績效自評等工作;省財政廳負責政策資金的籌集、撥付及績效管理。第四條 促進機構主要指山東省行政區域內注冊(不含青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民政系統備案的行業協會、民辦非企等合法社會組織,以及科研院所等法人單位。第五條 綜合評價促進機構面向全省標志性產業鏈建鏈補鏈延鏈強鏈重點方向,協助政府部門、產業鏈上下游企業、高校院所等單位,組織開展或參與實施的健全工作組織體系、培優塑強鏈主企業、提升鏈條配套能力、攻關突破關鍵技術、謀劃實施重點項目、招引培育高端人才、助力企業拓展市場等方面工作情況及取得成效。第六條 每年擇優選擇10個左右促進機構,每個最高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本年度省財政資金支持的促進機構,不再重復支持。第七條 獎勵資金主要用于支持促進機構面向全省標志性產業鏈建鏈補鏈延鏈強鏈開展的項目招引、協同創新、數字賦能、品牌建設、管理咨詢、投資融資、人才培訓、經貿會展等活動。第八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申報通知,明確申報條件、申報材料、審核程序等內容。第九條 服務機構按照申報通知要求,編寫申報方案。在規定時間內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申報,并對申報方案包含信息真實性負責。第十條 標志性產業鏈秘書處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擇優提出初選服務機構意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對進入初選名單的服務機構進行評審,提出擬支持的的服務機構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向省財政廳提交資金分配建議,省財政廳按程序下達資金。第十一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嚴格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要求,開展績效評價,切實加強資金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于弄虛作假或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補助資金的申報主體,一律取消補助資格,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27日。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