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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濱州市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實施辦法》的通知關于印發《濱州市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來源:濱州市科學技術局 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財政局、稅務局,各市屬開發區科技、財政主管部門: 為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激發企業創新活力,促進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聯合制定了《濱州市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實施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濱州市科學技術局 濱州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濱州市稅務局 2021年9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濱州市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激發企業創新活力,促進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山東省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實施辦法》(魯科字〔2021〕2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補助是指為鼓勵創新主體持續加大研發經費投入,市級財政按一定比例對符合條件企業的研發經費投入給予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 研發經費投入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享受補助的企業研發費用投入為企業自籌資金投入的研發費用,不包含來自各級政府部門的科技活動資金。 第四條 受補助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濱州市境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省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企業和當年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二)企業開展的研究開發活動符合國家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所屬范疇,并已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三)年銷售收入2億元以上的企業,當年度研發投入須較上年度增加且占當年銷售收入的4%(含)以上,連續兩個納稅年度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年銷售收入2億元(含)以下企業,當年度研發投入須占當年銷售收入的6%(含)以上。 第五條 補助標準 (一)符合條件的年銷售收入2億元以上企業,按其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費用部分的1%給予補助;符合條件的年銷售收入2億元(含)以下企業,按其當年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費用總額的1%給予補助。單個企業年度最高補助100萬元。 (二)對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集成電路領域的科技型企業,按其當年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費用總額的2%的比例給予補助。 第六條 補助流程 (一)企業申請。當年獲批省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的企業按照自愿的原則于省級補助下達后20個工作日內向所屬縣市區科技部門提出市級補助申請,無需重復報送申請材料。 (二)審核推薦。各縣市區科技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依照第四條補助條件,對提出市級補助申請的企業進行審核,確定補助對象,匯總后聯合推薦報送市科技局。 (三)復核公示。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對申報企業相關情況進行復核。復核結果在市科技局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四)補助下達。經公示無異議后,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聯合下達市級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資金計劃。市財政局據此安排下達補助資金。 第七條 補助資金用于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獲得補助的企業應對該資金及其發生的支出進行單獨核算,加強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并持續加大研發投入。 第八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科技局共同管理補助資金。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科技部門負責對企業研發活動開展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稅務部門會同科技部門負責指導和幫助企業用好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第九條 市縣區科技、財政、稅務部門應建立管理信息交流機制,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第十條 市財政局、市科技局適時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對政策實施、資金落實、資金使用等情況開展績效評價,作為后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鼓勵各縣市區結合自身財力,制定本縣區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實施辦法,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第十二條 對以弄虛作假等手段套取騙取補助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及有關責任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并追回財政補助資金。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對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企業研發投入按照本辦法予以補助。原《濱州市科技局 濱州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濱州市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山東省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濱科字〔2019〕82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