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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濱州市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2021年修訂)》的通知關于印發《濱州市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2021年修訂)》的通知 來源:濱州市科學技術局 各縣(市、區)、市屬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市直有關部門、單位: 現將《濱州市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濱州市科學技術局 2021年8月27日 濱州市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濱州市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建設管理,發揮市重點實驗室在強化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方面的作用,服務我市“雙型”城市建設和高質量發展,參照《山東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實驗室是全市科技創新平臺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定位于聚集和培養優秀學術帶頭人、創新團隊,培育優勢學科和專業,解決行業和產業“卡脖子”問題,開展基礎、應用基礎、前沿和關鍵共性技術研究,是全市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主要載體,省重點實驗室的主要培育梯隊。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依托具有較強科研實力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和行業龍頭企業單獨或聯合組建,優先支持龍頭企業牽頭聯合市內外高校、科研院所組建綜合性實驗室,充分發揮各自創新資源,實現優勢互補共贏。 第四條 重點實驗室主要任務是:面向學科前沿、重大科技問題及行業產業關鍵共性技術問題、社會公共衛生及安全等領域,開展戰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礎和應用基礎研究和共性關鍵技術研究,聚集和培養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為提升源頭創新能力、引領行業關鍵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可持續創新發展提供先進技術理論、人才團隊等科技支撐。 第五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按照多方投入、穩定支持、定期評估和動態調整原則,實行頂層設計、系統布局建設。健全以創新能力、質量、實效、貢獻為導向的評價體系,推動重點實驗室結構優化、領域優化和區域優化,形成支撐產業發展布局合理、創新能力顯著提升的市級高水平重點實驗室體系。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市科技局是市重點實驗室的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編制實施市重點實驗室建設發展總體規劃,編制發布實驗室建設重點領域指南; (二)對市重點實驗室建設給予宏觀指導,組織制定并協調落實支持市重點實驗室建設發展的政策措施; (三)負責市重點實驗室的認定;組織開展市重點實驗室評估評價工作; (四)協調解決市重點實驗室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決定市重點實驗室調整、取消資格等事項; (五)按相關規定及程序,遴選確定第三方專業機構為市重點實驗室相關工作提供服務。 第七條 市重點實驗室所屬市直部門與單位、所在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可作為市重點實驗室主管部門,具體指導、協調市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工作,負責督促落實市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所需資金、人員、場所等保障條件,協助做好市重點實驗室的評估考核工作。 第八條 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及新型研發機構等建設依托單位是市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建市重點實驗室建設領導機構,對市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管理的重大問題進行論證和決策; (二)協調本單位優勢資源,保障市重點實驗室高質量建設、高效率運轉; (三)聘任市重點實驗室主任、副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 第九條 市重點實驗室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采用相對獨立的人、財、物管理機制,鼓勵具備條件的市重點實驗室注冊登記為獨立法人。賦予市重點實驗室主任選人用人權、技術路線決策權、科研課題設定自主權,最大限度地減少行政干預。 第三章 組織結構 第十條 市重點實驗室管理架構一般由實驗室理事會(領導小組)、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會“三會”組成。組成人員一般由實驗室主任、副主任,學術委員會,科研團隊,專職輔助科研與管理人員等組成。 第十一條 市重點實驗室主任應是本領域高水平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每屆任期五年,一般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如實驗室主任為依托單位外聘人員,每年在實驗室工作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且應設常務副主任,協助主任負責實驗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是市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主要職責是為市重點實驗室的發展目標、研究方向、研究任務、重大科技活動、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開放課題等提供咨詢。學術委員會人數一般不少于7人,主任應由非依托單位的國內外優秀專家擔任,其中依托單位人員不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市重點實驗室主任應為學術委員會成員。同一專家不得同時擔任3個以上市重點實驗室的學術委員會委員。學術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五年,每次換屆應更換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兩次不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的應當予以更換。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得少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條 市重點實驗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內容設置由若干學術帶頭人組成的科研團隊,科研團隊由市重點實驗室全職研究人員、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等固定人員和柔性引進研究人員、訪問學者、博士后研究人員等流動人員組成,保持結構和規模相對合理。 市重點實驗室應當注重學術梯隊和優秀中青年隊伍建設,穩定高水平技術隊伍,加強研究生培養或聯合培養。 第十四條 市重點實驗室應配備專職輔助科研與管理人員,負責實驗室科研儀器的操作與維護、科研項目財務處理以及日常事務管理等輔助服務工作。 第四章 申請與認定 第十五條 根據全市科技發展規劃、主導產業轉型升級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需求,加強市重點實驗室頂層設計和規劃布局,擇優布局建設,保持適度建設規模。市科技局公開發布市重點實驗室建設指南,各主管部門組織所轄單位申報。 第十六條 申請建設重點實驗室一般應為已開放運行2年以上的各類實驗室,并滿足下列條件: (一)符合市級重點實驗室建設指南,從事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或共性技術研究;在研究方向上,符合國家、省和我市經濟、社會與科技發展戰略目標,聚焦“雙型”城市建設、“5+5”十強產業建設要求,與全市重點實驗室規劃布局方向一致; (二)研究實力強,一般具有3個以上穩定的研究方向,研究工作處于全省和國內先進水平,注重科技成果轉化,具有較強的引領和支撐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三)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管理機構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在凝聚學科優勢、匯集科技資源和對外開放交流等方面能力突出; (四)具有結構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隊伍,固定研究人員不少于40人,其中,碩士及以上學歷或具有高級職稱的研究人員不低于三分之一; (五)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人員與用房相對集中、獨立,實驗室面積應在2000平方米以上,科研儀器設備總值應在2000萬元以上; (六)依托單位、主管部門重視市重點實驗室建設,提供自主創新研究、科研儀器設備更新維護和開放運行等必須的資源條件。 第十七條 申請與認定程序。 (一)依托單位組織填寫《濱州市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書》,并制定新建市重點實驗室3年建設計劃,經主管部門論證、審核、遴選后推薦至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依據建設指南和市重點實驗室標準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三)市科技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擬新建市重點實驗室申請及3年建設計劃進行綜合評審評估,進行現場考察論證,研究確定新建市重點實驗室的名單。 對于我市產業發展急需或通過市“一事一議”政策引進的高端人才牽頭申報市重點實驗室的可適當簡化程序。 第十八條 擬新建的市重點實驗室實行籌建期制度,籌建期為3年,籌建期內加掛“濱州市×××重點實驗室(籌)”牌子;I建期滿3個月內,由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驗收。籌建期內提前完成建設計劃任務的,可由依托單位提交申請,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科技局提前驗收。通過驗收的,認定其市重點實驗室資格并授牌;I建期滿無法完成建設計劃任務的,應由依托單位提前3個月提交延期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科技局,籌建期可延長1年,1年后仍未通過驗收的,取消其市重點實驗室建設資格。 第五章 運 行 第十九條 市重點實驗室應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健全人才成長激勵機制。建立與科研人員能力和貢獻相匹配、科學合理的內部薪酬分配制度,集聚優秀人才團隊,支持青年科技人員成長,加快提升源頭創新供給能力。 第二十條 市重點實驗室應構建開放協同發展機制,組織開展和參加國內外科技合作交流。根據研究方向面向全省乃至國內外設立開放課題,設置訪問學者崗位,吸引國內外高水平研究人員來市重點實驗室開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一條 市重點實驗室應有計劃地改進科研儀器設備等硬件條件,積極開展實驗室技術方法的創新研究。大型科學儀器設備應納入省、市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用網管理,開展對外服務,實現資源共享。大型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程度列入市重點實驗室績效評估標準。 第二十二條 市重點實驗室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市重點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等研究成果均應標注市重點實驗室名稱。 第二十三條 市重點實驗室應重視科學普及,向社會公眾特別是學生開放,及時宣傳最新的科學發展動態,提高國民科學素養。 第二十四條 市重點實驗室應重視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營造寬松民主、潛心研究、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科研氛圍,如實記錄和反映實驗過程,確保實驗記錄、數據、資料、成果的真實性和科學性。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五條 市重點實驗室更名、實驗室主任更換、研究方向變更或依托單位進行重大調整、重組的,須由依托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經學術委員會論證,主管部門同意,報市科技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市重點實驗室應按時提交年度工作報告,于每年3月底前報市科技局備案。學術委員會會議紀要、學術委員會換屆情況報告等,經依托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后及時報市科技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主管部門會同依托單位組織市重點實驗室年度考核工作,了解工作進展和存在問題,幫助與督促市重點實驗室進行整改。考核結果報市科技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市科技局對市重點實驗室定期進行績效評估,評估周期一般為3年,對市重點實驗室評估期內整體運行發展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第二十九條 建立健全重點實驗室定期績效評估指標體系。重點評估其研究水平與貢獻、科研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引領區域和行業技術進步、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科研成果的產業化、產學研結合等方面的情況。 第三十條 市科技局根據市重點實驗室評估情況,確定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4個評估結果等次,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限期進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重點實驗室資格。 市重點實驗室運行良好,績效評價獲“優秀”等次的,優先推薦承擔市級以上重點研發計劃項目,或以定向委托的方式承擔市重點研發計劃項目。 第三十一條 市重點實驗室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科技局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或者取消其市重點實驗室資格。 (一)在實驗室申報、年度報告、驗收或評估工作中有弄虛作假,或實驗室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 (二)管理不善,市重點實驗室階段性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第三十二條 市重點實驗室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科技局取消其市重點實驗室資格。 (一)市重點實驗室主要科研人員離開依托單位或合作關系發生重大變化,市重點實驗室無法繼續建設運行的; (二)依托單位發生重大變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市重點實驗室無法繼續建設運行的; (三)無故不接受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門對市重點實驗室管理、監督和評估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市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濱州市×××重點實驗室”,英文名稱統一為“Binzhou Key Laboratory of ×××”。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