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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山東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關于印發《山東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山東省人民政府 魯發改高技〔2021〕427號 各市發展改革委,各有關單位: 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山東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加快提升綜合創新能力,強化關鍵核心技術供給,充分發揮對新舊動能轉換和全省高質量發展的引領支撐作用,根據《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4號),我委制定了《山東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6月1日 山東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落實《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創新發展的意見》,規范和加強山東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和運行管理,依據《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結合山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山東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申報、認定、評價等管理行為。 省工程研究中心是省發展改革委根據科教強省和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的戰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增強“十強”產業核心競爭力、服務國家和省重大戰略任務、支撐保障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實施為目標,由研究開發能力和綜合實力較強的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業單位,共同設立的創新聯合體。省工程研究中心是山東省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設宗旨: (一)堅持目標導向,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著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產業化,建設面向行業開放服務的創新平臺,搭建產業發展與科技創新之間的橋梁,為實驗室技術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驗證等提供基礎條件,提高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和轉化效率,促進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 (二)堅持問題導向,推動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堅。瞄準國家和全省戰略任務、重點工程中的技術難題,以及產業鏈、供應鏈的關鍵領域和關鍵環節,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重大裝備等瓶頸制約,提高科技創新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服務支撐能力。 (三)堅持結果導向,探索有利于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的機制。圍繞提升產學研協同創新的效能,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和創新,探索建立知識、技術、數據等生產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激發科技人員推動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第四條 省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務: (一)面向國家和省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重點產業、重大項目實際需求,開展關鍵技術攻關和實驗研究。 (二)以市場為導向,分析研判產業發展態勢及需求,開展具有重要應用價值的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系統集成,研制重大裝備樣機及其關鍵部件。 (三)實行開放式服務,承接各類主體委托的科研開發及工程化研究任務,為行業提供技術開發及成果工程化的試驗、驗證環境。推動技術轉移和擴散,持續不斷地為規模化生產提供成熟的先進技術、工藝及裝備。 (四)開展國際、國內技術交流與合作,主持或參與國際、國家、行業標準制定,為行業提供工程技術驗證和咨詢服務,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五)引進國內外高層次科研人才,培養專業化技術人才,探索人才激勵機制,搭建相關行業工程技術研究與管理人才庫。 (六)為培育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和省級產業創新中心做好儲備。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全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總體布局,組織開展工程研究中心的申報、認定、評價等工作。各市發展改革委、省有關部門單位、中央駐魯有關單位是省工程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行業、單位)工程研究中心的推薦申報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報認定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新舊動能轉換和“十強”產業發展需求,研究提出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重點支持領域,發布年度申報通知。 第七條 省工程研究中心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申請單位在本領域技術創新中具有領先地位和競爭優勢。牽頭單位應當是山東省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參與單位與其在產學研用等方面具有密切協同性。 (二)申請單位具有高層次人才隊伍、高水平研究開發和技術集成能力,擁有完善的人才激勵、成果轉化等制度。 (三)擬申請省工程研究中心具有較強的綜合實力,科研場地面積應在2000平方米以上,科研儀器設備原值應在1000萬元以上,固定研發人員應不少于50名。 (四)未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五)優先支持擁有市級工程實驗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的單位牽頭申報。 第八條 鼓勵有條件的省工程研究中心采用獨立法人形式組建運行。對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組建的省工程研究中心,需要與依托單位在人、財、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邊界,評價指標數據能夠獨立核算、有據可查。 第九條 申請單位結合自身優勢,編制省工程研究中心組建方案,經主管部門初審通過后在線提交。 第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在線審核,結合信用核查和現場抽查情況,擇優確定擬認定省工程研究中心名單,并在委門戶網站公示。 第三章 運行評價 第十一條 省工程研究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省發展改革委原則上每兩年組織一次評價,主管部門每年組織一次自查。 第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全省工程研究中心評價細則,明確評價指標體系、數據采集規范、材料報送要求等事項。 第十三條 省工程研究中心運行評價程序: (一)材料提交。依托單位提交省工程研究中心工作總結報告、評價數據表、證明材料以及真實性承諾書。 (二)材料初審。主管部門對省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材料進行核實,行文將評價材料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三)材料核實。省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對省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形成評價結果。評價得分85分及以上為優秀;60分至85分(不含85分)為合格;低于60分為不合格。 (四)公布結果。省發展改革委對評價結果進行審核確認,并向主管部門進行通報。 第四章 鼓勵政策 第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將省工程研究中心認定及評價結果錄入全省統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十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部署要求,對于評價結果為優秀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第十六條 省工程研究中心可根據建設需要,提出創新能力建設項目,優先支持列入全省重大項目和新舊動能轉換優選項目。 第十七條 優先支持省工程研究中心承擔國家、省級研發任務,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發揮各級科技成果轉化基金、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等引導作用,支持省工程研究中心研發成果加快轉化落地。 第十八條 鼓勵省工程研究中心引進國內外高層次人才,對于符合條件的引進人才,積極支持申報各類人才工程。 第十九條 鼓勵各市出臺優惠政策,在科技項目、人才引進、資金扶持等方面給予工程研究中心相應的政策匹配和扶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管理制度,加強對省工程研究中心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統計、監測分析和評價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任務和目標如出現重大調整,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省工程研究中心依托單位對提報材料和數據真實性負有主體責任,主管部門負有初步審核責任,確保相關材料和數據真實可靠。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省工程研究中心稱號: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 (二)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三)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 (四)存在司法或行政機關認定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五)牽頭單位被依法終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山東省工程研究中心統一命名為:“×××山東省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稱為:“Shandong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 第二十五條 各市發展改革委可結合實際,參考本辦法,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制定本地區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山東省工程實驗室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的通知》(魯發改高技〔2018〕1435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