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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山東省中小微企業升級高新技術企業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關于印發《山東省中小微企業升級高新技術企業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魯科字〔2021〕48號 各市科技局、財政局: 現將《山東省中小微企業升級高新技術企業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20年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仍按《山東省小微企業升級高新技術企業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魯財教〔2016〕59號)和《關于支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的若干財政政策》(魯辦發〔2018〕37號)等相關規定落實補助資金。 二、2020年培育高新技術企業的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和專業化眾創空間,仍按《山東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魯財教〔2017〕56號)相關規定落實補助資金。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21年6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中小微企業升級高新技術企業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省級財政科技創新資金整合的實施意見》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科技改革攻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精神,加強和規范中小微企業升級高新技術企業財政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山東省省級科技創新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補助首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中小微企業、培育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等對象的資金。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條省財政廳負責補助資金預算編制,對支出政策進行審核,牽頭預算績效管理,撥付預算資金等。省科技廳負責補助資金預算安排建議,具體組織預算執行,制定補助資金分配方案等。 第四條各市科技局負責補助資金具體組織申報、審核與政策宣傳等工作。市財政局會同市科技局,配合省財政廳、省科技廳開展績效評價與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補助對象 第五條獲得補助資金的企業包括: (一)首次通過山東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且上年度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的中小微企業。 (二)菏澤市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 第六條獲得補助資金的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山東省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備案)的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和專業化眾創空間,或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教育部門批準建設的省級以上大學科技園。 (二)孵化運行績效良好,有1家(含)以上孵化期內的在孵企業升級為高新技術企業。 (三)最近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未發生嚴重的科研失信行為。 第七條上述第六條第二款中,孵化期內的在孵企業升級為高新技術企業是指: (一)企業注冊地、主要研發及辦公場所均在擬申報補助資金的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內,且入駐孵化時間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入駐前已經注冊成立的企業,入駐時企業成立時間應在36個月以內;不含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當年入駐企業。 (二)企業當年度首次通過山東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 第四章 補助標準 第八條對首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中小微企業給予10萬元補助;對屬于集成電路、氫能領域且首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中小微企業給予15萬元補助。 對菏澤市除首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中小微企業外,其他首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給予5萬元補助;對菏澤市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3萬元補助。 第九條依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年度績效,每培育1家高新技術企業補助10萬元,每家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每年最高補助200萬元。 第五章 補助程序 第十條省科技廳在每年第一季度發布申報工作通知,同時下達經初步篩選后符合補助條件的企業與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名單。 第十一條各市科技局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和科技企業孵化載體進行申報。 第十二條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申報補助資金需提供企業入駐孵化協議。若科技企業孵化載體運營機構或所培育高新技術企業發生名稱變更,應提供相應更名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各市科技局對本市補助資金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報送省科技廳。 第十四條省科技廳對各市補助資金申報材料進行復核,經復核符合補助條件的,在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公示期滿后,省科技廳下達補助計劃,省財政廳安排補助資金。補助資金由省科技廳直接撥付至獲得補助單位。 第六章 監督與績效 第十六條補助資金用于企業開展研發活動、提升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服務能力等方面的支出。獲得補助資金的單位應強化資金使用管理,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鼓勵各市制定配套政策,共同推動科技型企業培育工作,引導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提升孵化績效,實現高質量發展。 第十八條省財政廳、省科技廳適時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對補助政策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評價,作為后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對以弄虛作假等手段套取騙取補助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及有關責任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并追回財政補助資金。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