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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威海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關于印發《威海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威海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各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國家級開發區經濟發展局,綜保區經濟發展局,南海新區科技金融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市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制定了《威海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威海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1年5月19日 威海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戰略部署,全面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推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進一步規范我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工作,充分發揮示范作用,引領我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5〕3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發〔2018〕26號)、《山東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魯工信發〔2020〕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市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是經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正式認定公布的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單位建設或運營、聚集各類創業創新服務資源、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服務支撐的載體和場所,具有基礎設施完備、運營管理規范、商業模式清晰、創新鏈完整、產業鏈協同、服務功能齊全、服務業績突出、社會公信度高、示范帶動作用強等基本特征。 第三條 市級示范基地申報主體包括:各類符合條件的服務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的創業基地、創業園、孵化器;產業集群、中小企業國際合作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等產業集聚區中面向小微企業的園中園;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學科技園;行業龍頭骨干企業設立的面向小微企業、創業團隊、創客的創業創新基地。 第四條 示范基地申報遵從自愿原則。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市級示范基地進行認定管理和指導培育。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示范基地申報需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主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運營管理本基地,成立時間2年以上。基地內中小企業聚集度高,產業特色鮮明,比較優勢突出,輻射帶動作用強,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完善,具有良好示范引導作用和高成長前景。 (二)基地入駐小型微型企業30家以上(含,下同),從業人員300人以上。基地內包含經正式認定的市級以上中小企業服務示范機構、“專精特新”企業和“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等。 (三)孵化小微企業的廠房總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樓宇型基地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具有連續滾動孵化和促進小微企業成長的功能。 (四)基地內專職從事創業創新服務的人員不少于3人,有創業輔導師隊伍。引入或戰略合作的外部專業服務機構不少于3家,且簽訂合作協議。 (五)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的公益性免費服務或低收費服務不少于總服務工作量的20%。 第六條 示范基地申報需同時滿足以下運營條件: (一)基地基礎設施條件良好,有滿足入駐企業生產經營、創業孵化、創業創新的場地和服務場所。 (二)基地申報主體治理結構完善、內部運營管理體系規范,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目標和實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確的創業創新服務流程和收費標準、規范的服務質量監督保證措施以及清晰的服務臺賬(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服務訴求、提供服務的記錄,服務時間、地點、參與的企業及人數,企業對服務的意見反饋等)。 第七條示范基地申報需同時具備不少于以下四種創業創新服務功能并達到相應的服務能力: (一)信息服務。具有便于入駐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備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團隊30家次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2次以上。 (二)創業輔導。為創業人員或入駐小型微型企業提供創業咨詢、開業指導、興業輔導和培訓等服務。年服務企業20家次以上。 (三)創新支持。具有知識產權轉化或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能夠進行研發項目、科研成果和資本等多方對接,年組織技術洽談會和技術對接會2次以上。 (四)人員培訓。為創業人員、企業經營者、專業技術人員和員工提供各類培訓,年培訓150人次以上。 (五)市場營銷。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展覽展銷、貿易洽談、產品推介與合作等活動,每年1次以上;組織入駐企業與行業龍頭企業的產品對接、合作交流等活動,每年1次以上。 (六)投融資服務。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等服務,年服務企業10家次以上,組織融資對接會1次以上。 (七)管理咨詢。為企業提供發展戰略、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市場營銷等咨詢服務,年服務企業10家次以上。 (八)專業服務。為企業提供法律咨詢及援助、代理會計、專利申請、審計、評估等服務,年服務企業10家次以上。 以上服務功能和服務能力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服務,服務內容均需在基地服務臺帳中體現。 第八條 申報示范基地應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等先進技術,在物業服務智慧化、項目管理數字化、創業服務平臺化、產業布局生態化等基地運營模式、管理模式上力求創新,或在孵化效果、創新支持等方面具有一定特色優勢和示范性。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九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每年組織一次示范基地申報工作,具體時間及要求以當年申報工作通知為準。 第十條 示范基地的申報主體根據通知要求,向當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申報,各區市(含國家級開發區、綜保區、南海新區,下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經初步篩選后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推薦。 第十一條 申報主體需提交下列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市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申請報告; (二)運營主體的法人證書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土地、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四)上年度與本基地相關的專項審計報告; (五)基地主要管理人員、服務人員和創業輔導師名單及相應的資質證明材料; (六)入駐企業和引入合作性專業服務機構名單; (七)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通知、照片、總結等); (八)基地典型服務案例(不超過3000字,可附照片); (九)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十)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第十二條 各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對各申報基地進行現場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對初審合格者正式行文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推薦。 第十三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后,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專家評審主要依據基地的申報材料,對基地運營情況、服務能力和成果績效等進行審查和評議,如有必要,采用集中答辯或現場審查的形式進行核實。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和審查情況,研究確定初步認定結果,提請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黨組會研究通過后,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進行調查,一經查實取消申報資格。對公示無異議的示范基地按程序予以正式公布。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十四條 各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加大示范基地建設推進力度,及時掌握基地的建設和運營情況,并給予引導和扶持,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基地申報市級示范基地。 第十五條示范基地要不斷完善創業創新基礎設施環境,增強服務能力,提高入駐企業創業成功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響力,發揮示范帶動作用。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報當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實施年度報告制度,各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示范基地的臺賬建立、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情況以及服務滿意度等進行定期檢查,并于每年2月20日前將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總結和檢查情況報告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十七條 示范基地實行動態管理,有效期為3年。獲得省級、國家級示范基地認定或通過復核的,市級稱號有效期自省級、國家級公布之日起順延3年。有效期滿當年,須按照申報條件和程序申請復核。有效期滿未申請復核或經復核未達標的,取消其示范基地稱號。 第十八條 對示范帶動作用突出的示范基地,根據相關文件要求,擇優推薦申報省級、國家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爭取重點扶持。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示范基地命名: (一)弄虛作假,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二)被證實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示范基地條件和要求的; (三)不按要求報送工作總結和基地情況匯總表的,或不接受、不配合相關工作的; (四)入駐企業滿意度低、反映問題較多等其他應予以撤銷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19日。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威海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威中小企字〔2017〕59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