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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市創新創業共同體管理辦法》關于印發《濰坊市創新創業共同體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濰坊市科學技術局 濰科發〔2020〕2號 各縣市區、市屬開發區科技局,市直有關單位: 現將《濰坊市創新創業共同體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濰坊市科學技術局 2020年4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濰坊市創新創業共同體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濰坊市“政產學研金服用”創新創業共同體創新發展,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打造“政產學研金服用”創新創業共同體的實施意見》(魯政字〔2019〕49號)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新創業共同體是立足我市產業基礎和優勢產業,通過創新體制機制,構建創新、技術、項目、人才、平臺、產業,“政產學研金服用”緊密結合的體系,形成信息共享、資源共享、效率共享、創新共享、需求共享的創新網絡,努力建設一批不同主體、不同模式、不同路徑、不同方向的創新創業共同體,更加有力地推動產學研合作、高端人才引進、科技成果轉化,打造創新型產業集群,助力推動我市乃至我省新舊動能轉換和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三條 創新創業共同體建設發展貫徹“政府引導、市場導向、統籌布局、權責統一”的工作原則,由在濰坊市注冊的具有引領作用的龍頭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等獨立法人機構作為創新創業共同體牽頭單位向濰坊市科技局申報建設。 第二章 建設運行 第四條 市科技局負責創新創業共同體規劃布局和宏觀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創新創業共同體管理辦法和相關規劃; (二)組織開展創新創業共同體申報、考察論證、績效評價考核、年度統計等工作; (三)批準創新創業共同體的建設、調整和撤銷,實施對共同體的動態管理。 第五條 創新創業共同體的運營管理。創新創業共同體充分發揮各成員單位的職能作用,積極整合“政產學研金服用”七要素,探索建立利益共享、人才招引、項目管理、平臺服務、成果轉化、科技金融融合的創新生態。 第六條 創新創業共同體實行動態管理。市科技局建立跟蹤淘汰機制和績效考核機制,建設期限為3年。在建設期內牽頭單位按照建設方案進行建設工作,在建設期滿前,市科技局進行全面綜合評價。 第三章 申請認定 第七條 申請建設創新創業共同體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共同體由一家牽頭單位和多家成員單位共同組建。牽頭單位應為在濰坊市注冊、具有行業引領作用的企事業單位、新型研發機構,或駐濰坊市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獨立法人機構,具有相對穩定的資金來源,能獨立進行會計核算,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成員單位可包含若干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中介服務機構、金融機構等,其中所涉及的企業應涵蓋產業鏈的上、中、下游,并處于行業骨干地位或在某領域具有行業領先的技術水平;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在合作的技術領域具有前沿水平;相關中介服務機構和金融機構等可根據共同體技術創新的需要作為成員發揮積極作用。 (二)建立共同體組織架構。由共同體各成員單位研究制定旨在實現共同體健康發展、提升產業技術創新水平的組建方案。組建方案要明確共同體的組織架構、共性技術攻關和產業鏈發展方向、至少3年建設計劃等,設立理事會、專家委員會等決策機構。共同體應具備有效調動“政產學研金服用”各類創新資源有效聚集的能力,能夠協調各方支持共同體建設。 (三)制定共同發展目標。共同體牽頭單位應與各成員單位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共同體共建協議。協議中應有明確的技術創新、平臺建設、人才培養、技術服務等目標,并約定成員單位之間的任務分工。協議應由牽頭單位與成員單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簽署生效。共同體總體發展目標應圍繞新舊動能轉換、區域優勢特色產業發展等,聚焦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能源新材料、醫養健康、現代高效農業、軍民融合等重點領域,在關鍵核心技術研究、高端人才集聚、企業孵化培育、創新創業服務、科技成果轉化、產業集聚提升等功能方面具有鮮明特色,解決制約產業發展的關鍵共性問題和“卡脖子”技術難題,并在成果轉化和產業發展中得以體現。 (四)具備運行基礎條件。共同體應具有相對穩定的資金來源,具備滿足共同體發展需要的辦公場地、科研場所,已建有條件相對成熟的研發平臺、服務平臺、孵化平臺和中試基地等;具有結構合理、創新能力較強且相對穩定的研發人才團隊和科技服務團隊,總規模不少于50人,其中博士學歷不少于5人,碩士及以上學歷不少于10人。牽頭建設單位有較強的資金保障能力,能夠支持共同體日常運行。共同體已有一定規模的前期投入,并納入所在縣市區重點發展項目,當地黨委政府已在政策、土地、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建設期內每個市級創新創業共同體建設新型研發機構的數量不少于2家。 (五)形成有效運行機制。共同體應形成現代化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靈活開放的用人機制,明確的利益共享機制,各具特色、切實可行的市場化運營模式,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等。各成員單位建立協同合作、優勢互補、推動創新、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共同發展的共建關系,通過階段性政策引導逐步實現共同體“自我造血”功能。共同體應探索靈活高效的產學研合作途徑,形成“訂單式”委托研發、“定向式”人才培養、“共享式”雙創服務等協同創新機制,實現人才激勵、利益共享、市場化決策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轉化體系。 (六)創新創業要素齊備。共同體成員單位中原則上應有不少于3家產業鏈上下游骨干企業,具備較好的產業基礎、產業規模和產業技術創新能力。共同體應有效整合各類創新創業要素,成員單位中一般要包含若干產業技術領域具備優勢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能夠服務于產業發展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科技金融、科技中介等專業服務機構。鼓勵共同體圍繞自身發展戰略引進和建設精準高效的研發機構和研發平臺。 第八條 申請建設創新創業共同體應提供的材料及材料要求 (一)申請建設創新創業共同體應提供的材料: 提交《濰坊市創新創業共同體建設方案》及相關證明材料,所在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推薦函。 《建設方案》是組織考察論證、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主要包含如下內容: 1.建設背景和建設基礎; 2.建設目標和建設內容; 3.組織架構和運行管理; 4.建設期內具體可量化的年度建設目標; 5.資金投入與保障措施; 6.建設期內年度具體資金需求與預算。 證明材料包括: 1.成立共同體的決定; 2.成立共同體專家委員會的決定; 3.共建共同體的協議書; 4.共同體專家聘書; 5.共同體研發人員明細表; 6.資金保障證明; 7.其他證明共同體建設基礎和條件的材料。 (二)申請建設創新創業共同體提供材料的要求 1.由牽頭建設單位負責編制共同體建設方案,明確共同體重點產業領域、建設基礎、組建模式、研發方向、任務目標、投入預算、保障措施等。建設方案經所在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后,由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出具推薦函,一并報送市科技局。 2.市直單位、駐濰高校等牽頭建設共同體,可直接向市科技局出具推薦函和提交建設方案。 3.申請建設的共同體,應命名為“濰坊市×××創新創業共同體”,其中“×××”應為具體產業細分領域或技術發展方向,不得包含企業字號、注冊商標等內容。 4.各縣市區、市屬各開發區根據本轄區內優勢產業和區域創新需求提報創新創業共同體,同一縣市區每個領域只認定一個共同體,同一牽頭單位只能申報一個共同體。 第九條 市科技局負責受理創新創業共同體建設申請,組建由技術、財務、金融、投資、管理等領域專家組成的專家委員會,對創新創業共同體的創新能力、建設模式、管理運營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條 市科技局根據專家論證結果,擇優確定擬支持建設的創新創業共同體,經局黨組會議研究通過后,確定市級創新創業共同體名單,創新創業共同體進入建設期。 第十一條 在獲得建設批復6個月內,牽頭單位應在經批準的《建設方案》基礎上,編制形成創新創業共同體發展規劃,經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報送市科技局備案。創新創業共同體在建設期內,牽頭單位按照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創新創業共同體的建設工作。 第四章 考核監督 第十二條 建立和實行年度統計和報告制度,建立對創新創業共同體建設發展情況的跟蹤淘汰和績效評價。創新創業共同體每年年末填報本年度工作報告和調查統計報表,上報市科技局。 第十三條 創新創業共同體建設期內,市科技局對其建設發展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對發展低迷、技術滯后的創新創業共同體淘汰。 第十四條 對建設期內的創新創業共同體實施績效評價制度,市科技局組織專家每年定期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五條 績效考核主要內容包括年度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化、創新人才及團隊培養引進、運營管理等創新發展情況以及對地方經濟的貢獻等。 第十六 條績效考核程序: (一)受理。創新創業共同體按要求報送績效證明材料,市科技局及時受理。 (二)考核。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采用會議評審、現場考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績效考核。 (三)結果。創新創業共同體考核結果分為“不及格”、“及格”、“良好”、“優秀”四個檔次。 第十七條 創新創業共同體發生更名、股權結構變更、重大人員變動等重大事項的,應在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市科技局備案報告。 第十八條 已認定的創新創業共同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及考核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未參加年度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不及格”、重大事項未提出申請的或發生科研嚴重失信行為的; (四)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對取消資格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十九條 對建設期滿通過考核評價的創新創業共同體,由市科技局公布“濰坊市創新創業共同體名單”,自發文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內可享受與創新創業共同體有關的政策扶持。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條 用足、用好中央和省出臺的相關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多角度、全鏈條的扶持政策體系。圍繞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科技金融、院所改革、人才激勵等加強政策的相互銜接及配套落實。 第二十一條 市科技局負責市級創新創業共同體備案工作,按照“統籌布局、擇優推薦”原則,對符合條件的市級創新創業共同體,優先推薦省科技廳備案,爭取納入省“1+30+N”創新體系。 第二十二條 在建設主體和模式等方面大膽探索、先行先試,鼓勵多元主體參與創新創業共同體建設,探索事業單位+公司制、理事會制、會員制等多種新型運行機制。賦予創新創業共同體充分的發展自主權,構建市場導向的管理機制、靈活包容的人才機制、開放創新的合作機制,建立多元化股權收益激勵機制及成果導向的績效評價機制和分配機制,完善科技創新容錯糾錯和科研誠信建設,最大限度激發和釋放創新創造活力。 第二十三條 建立完善創新創業共同體建設工作協調機制,成立工作專班,統籌協調推進創新創業共同體建設。各縣市區政府應建立相應工作機制,協同推動創新創業共同體建設。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