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印發《濟寧市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關于印發《濟寧市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發展局: 為進一步提升制造業企業核心競爭力,加快培育一批細分領域制造業“單項冠軍”,推動全市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制定了《濟寧市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濟寧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1年3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濟寧市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工信部《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培育提升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和《山東省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培育提升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引導我市制造業企業走“專特優精”發展道路,打造一批專注于細分市場,技術或服務出色、市場占有率高、抗風險能力強的“單項冠軍”,提升制造業企業核心競爭力,推動全市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是指長期專注于制造業某些特定細分產品市場,生產技術或工藝先進,單項產品市場占有率位居全國或全省前列的企業。 第三條 濟寧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濟寧市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申報企業的初審和推薦上報,并協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認定的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四條 濟寧市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的認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請、擇優確定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申報濟寧市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的主體應當為在濟寧市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產品研發、設計和生產制造能力的制造業企業。 第六條 申報濟寧市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營業務收入3億元以上,主營業務收入3億元以下的應為專精特新(“小巨人”); (二)聚焦目標市場,主要從事制造業1-2個特定細分產品市場,從事2個細分產品市場的,產品之間應有直接關聯性。特定細分產品銷售收入占企業全部業務收入的比重在50%以上。填報的細分產品分類,原則上參考《統計用產品分類目錄》8位或10位代碼填報,難以準確歸類的應符合行業普遍認可的慣例。如企業近3年研發上市且無法歸入《統計用產品分類目錄》的產品,視為新產品,也可申報。 (三)在相關細分產品市場中,擁有強大的市場地位和較高的市場份額,單項產品市場占有率位居全國前10位或全省前3位,且市內第1位。 (四)生產技術、工藝國內或省內領先,產品質量精良,相關關鍵性能指標處于國內或省內同類產品的領先水平。企業持續創新能力強,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在中國國境內注冊,或享有五年或以上的全球范圍內獨占許可權利,并在中國法律的有效保護期內的知識產權),主導或參與制定相關業務領域技術標準。 (五)企業經營業績良好,利潤率高于同期同行業的平均水平,市場前景好。 (六)企業長期專注于瞄準的特定細分產品市場,從事相關業務領域的時間達到3年以上。 (七)從事細分產品市場屬于制造業關鍵基礎材料、核心零部件、專用高端產品,以及屬于全市“231”產業集群重點發展領域有關產品的企業,予以優先支持。 (八)企業制定并實施品牌戰略,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管理體系并取得良好績效,公告為工業和信息化部品牌建設和培育示范、省級質量標桿的企業優先考慮。 (九)企業近三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境、質量等事故,企業產品能耗達到能耗限額標準。 (十)企業具有健全的財務、知識產權、技術標準和質量保證等管理制度。 第三章 認 定 第七條 企業向所在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自愿提出申請,填寫《濟寧市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申請書》,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 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推薦符合條件的制造業企業,并將推薦文件及申請材料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九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審核意見,擇優確定濟寧市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條 對公示無異議的,經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批準,授予“濟寧市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稱號,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濟寧市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優先推薦申報省級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已認定的濟寧市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實施動態管理,每三年組織一次復核。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組織濟寧市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開展復核工作。復核材料主要包括《濟寧市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復核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濟寧市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稱號: (一)未按規定參加復核; (二)復核結果為不合格; (三)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 (四)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或有違法行為; (五)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十六條 因第十五條第(一)、(二)、(三)項原因被撤銷濟寧市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稱號的,在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市級認定。 因第十五條第(四)項原因被撤銷濟寧市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稱號的,在四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市級認定,并暫停其推薦單位下一年度申報工作。 第十七條 濟寧市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通過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十八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調整和撤銷的濟寧市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進行公布。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30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