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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濟南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關于印發《濟南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濟科發〔2020〕73號 各區縣(功能區)科技管理部門,有關企事業單位: 現將《濟南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工作指引》印發給你們,望認真組織實施。 濟南市科學技術局 2020年10月23日 濟南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工作指引 為貫徹落實《濟南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加快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濟科發【2020】72號)精神,切實加強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積極構建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特制訂本工作指引。 一、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認定(備案) (一)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條件 1.申請單位(科技企業孵化器運營管理主體)在濟南市內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完善,科技企業孵化器成立并實際運營1年以上。 (1)申請單位即科技企業孵化器運營管理主體,是指投資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并運營管理的單位;若投資建設單位委托第三方機構運營管理并全額支付相應的運營管理費用,申請單位為投資建設單位;若未投資建設但負責運營管理并且支付全部的運營管理費用,申請單位為運營管理單位。 (2)科技企業孵化器成立并實際運營1年以上是指截至認定申請之日已經成立并運營的時間≥1年。 2.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孵化場地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 (1)孵化場地集中是指孵化場地在同一個地址范圍內,或者在同一區縣范圍內的不同地址的場地,而且孵化場地與運營管理主體注冊地所屬區縣一致。 (2)可自主支配孵化場地為孵化器辦公場地、在孵企業孵化場地、公共服務場地等,可自主支配孵化場地面積必須≥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可自主支配孵化場地面積的比例≥75%。 3.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且資金規模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 (1)孵化器運營管理主體自有種子資金規模、與其他單位聯合設立的一項或多項孵化資金規模,加起來資金規模應≥200萬元。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可以以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等形式,支持在孵企業創新創業。 (2)孵化器成立運營時間超過1年的,原則上應當有成功的孵化投資案例。 4.擁有一支結構合理、創新意識強、較為穩定的運營管理團隊與導師隊伍,且具備一定的創新創業經驗和專業服務能力,專職工作人員和專兼職導師均不低于5名。 (1)專職工作人員是指運營管理主體與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養老保險的人員。科技企業孵化器運營管理人員必須有專職工作人員,且人員數量≥5人。 (2)專職導師是指運營管理主體與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養老保險的導師人員;兼職導師是指運營管理主體通過頒發聘書或簽訂聘任協議約定為科技企業孵化器履行創業導師職責的人員。科技企業孵化器運營管理人員必須有專兼職導師,且人員數量≥5人。 5.每年開展的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不少于5場次。 (1)每年開展的活動次數是指截至科技企業孵化器申請認定之日前的一年內開展的創新創業服務活動次數. (2)每年開展活動次數≥5場次。 6.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等知識產權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不低于2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10%。 (1)知識產權重點指專利權、商標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動植物新品種權、國家地理產品標志權等。 (2)有效知識產權是指按照規定定期繳納年費等有關費用,處于法定保護期內的知識產權。 (3)在孵企業中已申請知識產權(包括申請受理和授權)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須≥20%。 (4)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須≥10%。 (5)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等知識產權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等兩項條件,只須符合一項就可以。 7.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申請認定當年已入駐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庫備案的企業占在孵企業20%以上。 (1)符合在孵企業條件的企業數量須≥20家。 (2)申請認定當年已經入庫且有登記編號的在孵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量的比例須≥20%,不是當年入庫的在孵企業不在統計之列。 8.具備專業化發展的特質或潛力,孵化器內的在孵企業產業集聚度一般應達到60%以上。 (1)孵化器內的在孵企業產業集聚度是指從事研發、生產領域為同一產業領域的在孵企業集聚情況。 (2)孵化器內的在孵企業產業集聚度以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為依據,須≥60%。 (3)若申請認定“專業類型”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須≥75%。 9.累計畢業企業達到2家以上。 (1)科技企業孵化器自成立運營以來,累計畢業企業數量須≥2家。 (2)不符合畢業條件但已被運營管理主體核準畢業的企業不在畢業企業統計之列。 (二)市級眾創空間備案條件 1.申請單位(眾創空間運營管理主體)在濟南市內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眾創空間成立并實際運營1年以上。 (1)申請單位即眾創空間運營管理主體,是指投資建設眾創空間并運營管理的單位;若投資建設單位委托第三方機構運營管理并全額支付相應的運營管理費用,申請單位為投資建設單位;若未投資建設但負責運營管理并且支付全部的運營管理費用,申請單位為運營管理單位。 (2)眾創空間成立并實際運營1年以上是指截至備案申請之日已經成立并運營的時間≥1年。 2.擁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務場地,或提供創業工位不少于20個。同時具有能夠為創業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項目展示、會議洽談、專業設備等公共服務場地。提供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 (1)服務場地須在同一個地址范圍內,或者在同一區縣范圍內的不同地址的場地,而且孵化場地與運營管理主體注冊地所屬區縣一致。 (2)服務場地是指眾創空間管理辦公場地、入駐企業和團隊孵化場地、公共服務場地等;創業工位是指為入駐企業和團隊提供的創業場地及位置。 (3)服務場地面積必須≥300平方米,或提供創業工位≥20個,以上兩個條件符合一條即可。 (4)提供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占眾創空間總面積(服務場地面積)的比例須≥75%。 3.入駐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總數不低于15家,且入駐創業團隊每年注冊成為新企業數不低于2家。創業團隊入駐時限不超過24個月。 (1)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必須在眾創空間場地內。 (2)創業團隊入駐時限須≤24個月,即:創業團隊入駐后須在24個月內注冊成立企業。 (3)入駐創業團隊每年注冊成為新企業數是指截至眾創空間申請備案之日前的一年內入駐的創業團隊注冊成立企業的數量。 (4)入駐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總數須≥15家,且入駐創業團隊每年注冊成為新企業數≥2家。 4.具備專業化發展的特質或潛力,眾創空間內的入駐企業和團隊產業集聚度一般應達到50%以上。 (1)眾創空間內的入駐企業和團隊產業集聚度是指從事研發、生產領域為同一產業領域的入駐企業和團隊集聚情況。 (2)眾創空間內的入駐企業和團隊產業集聚度以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和團隊數量占入駐企業和團隊總數的比例為依據,須≥50%。 (3)若申請備案“專業類型”的眾創空間,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和團隊數量占入駐企業和團隊總數的比例須≥75%。 5.擁有一支結構合理、創新意識強、較為穩定的運營管理團隊與導師隊伍,且具備一定的創新創業經驗和專業服務能力,專職工作人員和專兼職導師均不低于3名。 (1)專職工作人員是指運營管理主體與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養老保險的人員。眾創空間運營管理人員必須有專職工作人員,且人員數量≥3人。 (2)專職導師是指運營管理主體與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養老保險的導師人員;兼職導師是指運營管理主體通過頒發聘書或簽訂聘任協議約定為眾創空間履行創業導師職責的人員。眾創空間運營管理人員必須有專兼職導師,且人員數量≥3人。 6.每年開展的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不少于 5場次。 (1)每年開展的活動次數是指截至眾創空間申請備案之日前的一年內開展的創新創業服務活動次數。 (2)每年開展活動次數≥5場次。 7.具有完善的運營管理工作機制,包括企業(團隊)遴選淘汰機制,企業畢業、財務管理和創業導師工作機制等。 (1)眾創空間運營管理主體須通過正式文件制定并發布有關運營管理工作機制。 (2)運營管理工作機制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團隊)遴選淘汰、企業畢業、財務管理和創業導師工作機制,還可以提供其他方面的運營管理工作機制。 二、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認定(備案)評審 (一)評審專家遴選 1.網絡評審:網絡評審專家從專家數據庫里擇優選擇5名,其中具有孵化器或眾創空間管理工作經驗的專家4名、創投專家1名。 2.現場考察評審:現場考察評審專家從專家數據庫里擇優選擇5名,其中從事孵化器或眾創空間管理工作的專家4名、創投專家1名。 (二)評審標準 分別制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眾創空間備案評審標準,該標準適用于網絡評審和現場考察評審。 (三)評審方法 采取專家網絡評審與現場考察評審相結合方式,評審打分均實行百分制。每家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眾創空間專家評審最終得分為“專家網絡評審打分X70% 專家現場考察評審打分X30%”。 (四)評審結果運用 參加評審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按照最終得分結果,從高分到低分進行排序,最終得分≥70分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納入市級認定(備案)名單。 三、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績效評價 (一)市科技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每年對認定(備案)的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近三年建設運營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二)每三年為一個評價周期,評價周期為認定(備案)當年(第一年)至第三年12月31日。 (三)科技企業孵化器重點評價孵化載體服務能力、孵化績效、可持續發展,同時評價孵化器在區域中開展的特色工作、承擔的社會職能、對產業帶動作用等;眾創空間重點評價孵化載體服務能力、孵化績效、社會貢獻等。 (四)在一個評價周期內有1年以上(含1年)不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填報火炬統計數據的,績效評價為不合格。 (五)已通過省級或國家級認定(備案)的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不再納入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績效評價范圍。 (六)評價結果優秀的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眾創空間享受財政獎補政策最多不超過2次。 (七)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績效評價分別由科技部和省科技廳組織實施。 四、新認定(備案)為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財政獎補 (一)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申請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財政獎補,其運營管理主體須提交以下材料: 1.濟南市創新型城市建設扶持資金申請信息表 2.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文件 3.孵化器運營管理主體營業執照 (二)國家級眾創空間 申請國家級眾創空間財政獎補,其運營管理主體須提交以下材料: 1.濟南市國家級眾創空間財政獎補資金申請表 2.國家級眾創空間備案文件 3.眾創空間運營管理主體營業執照 五、市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培育高企財政獎補 (一)市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高企財政獎補 申請市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高企財政獎補,其運營管理主體須提交以下材料: 1.濟南市創新型城市建設扶持資金申請信息表 2.各級孵化器認定的有關證明文件或材料(以最高級別為準) 3.孵化器運營管理主體營業執照 4.培育的高企名單、證書及企業營業執照 5.培育的高企與孵化器運營管理主體簽訂的入駐孵化協議 (二)市級以上眾創空間培育高企財政獎補 申請市級以上眾創空間培育高企財政獎補,其運營管理主體須提交以下材料: 1.濟南市眾創空間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財政獎補資金申請表 2.各級眾創空間備案的有關證明文件或材料(以最高級別為準) 3.眾創空間運營管理主體營業執照 4.培育的高企名單、證書及企業營業執照 5.培育的高企與眾創空間運營管理主體簽訂的入駐孵化協議 六、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運行管理 (一)變更 1.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載體名稱或運營管理機構名稱發生變更及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認定(備案)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變化后2個月內向所在區縣科技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2.區縣科技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就變更有關內容進行現場核實,在此基礎上對符合認定(備案)條件的向市科技局出具書面變更報告,同時提交孵化載體變更申請及有關證明材料。 3.市科技局對變更申請材料進行復核,符合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認定(備案)條件的,在市科技局網站發布變更公告。 4.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變更有關內容,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5.變更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區縣科技管理部門變更報告。 (2)孵化載體變更申請。 (3)有關證明材料: ——申請變更孵化載體名稱:運營管理機構法人證明,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孵化載體認定(備案)文件。 ——申請變更運營管理機構名稱:運營管理機構名稱變更前后法人證明,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市場監管、編辦等有關部門出具的運營管理機構名稱變更證明或文件,孵化載體認定(備案)文件。 ——申請變更運營管理主體:變更前后運營管理機構法人證明、法人代表身份證明,變更前后運營管理機構雙方簽訂的變更協議,專兼職工作人員花名冊、變更后運營管理機構與專職工作人員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并繳納養老保險證明,創業導師花名冊、變更后運營管理機構與創業導師簽訂的聘任協議或頒發的聘書,變更后運營管理機構內部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的有關文件、制度,變更后運營管理機構與在孵(入駐)企業或團隊新簽訂的入駐孵化協議,孵化載體認定(備案)文件。 ——申請變更孵化場地地址和面積:運營管理機構法人證明,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孵化場地地址和面積變更前后產權證明,孵化場地平面圖,變更后在孵企業(團隊)入駐孵化協議,在孵企業營業執照,孵化載體認定(備案)文件。 (二)撤銷 1.存在以下問題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對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予以撤銷: (1)在填報火炬統計年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2)連續2年未報送真實完整的火炬統計數據。 (3)績效評價不合格、整改期滿仍未達到合格標準。 (4)已經不符合認定(備案)條件。 (5)存在需要撤銷的其他問題。 2.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撤銷,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3.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撤銷,須提供以下材料: (1)運營管理主體撤銷申請。運營管理主體已經不存在的,由原運營管理主體法人代表提出撤銷申請。 (2)區縣科技管理部門關于撤銷孵化載體的報告。 (3)關于撤銷的有關證明材料(存在的問題證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