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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加快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濟南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加快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意見》(國發〔2018〕32號)、《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的實施意見》(魯發〔2018〕9號)和《濟南市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實施規劃》(魯政辦字〔2018〕166號)精神,加快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高質量發展,構建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推進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建設,打造“科創濟南”品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是以促進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全市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孵化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創新創業人才、支撐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重要載體。 第三條科技企業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圍繞科技企業發展成長需求,集聚各類要素資源,提供創業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創新創業服務,促進企業快速成長。 眾創空間的主要功能是為創業團隊、初創企業提供包含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等在內的各類創新創業場所,以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網絡化服務,實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運營,推動創業者應用新技術、開發新產品、拓展新市場、培育新業態,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 第四條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要著力加強體制機制創新,加快形成主體多元、類型多樣、業態豐富、功能完善、服務高效的發展格局,逐步推進創新與創業結合、線上與線下結合、投資與孵化結合,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孵化成效,有效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存活率、促進團隊發展和企業成長,切實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全面推進以平臺聚集創客、以服務培育企業、以創新引領創業、以創業帶動就業。 第五條市科技局對全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負責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認定(備案)工作。各區縣科技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具體管理、服務和指導工作。 第二章 認定(備案)條件與程序 第六條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實行認定管理。申請認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單位(科技企業孵化器運營管理主體)在濟南市內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完善,科技企業孵化器成立并實際運營1年以上。 2.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孵化場地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 3.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且資金規模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 4.擁有一支結構合理、創新意識強、較為穩定的運營管理團隊與導師隊伍,且具備一定的創新創業經驗和專業服務能力,專職工作人員和專兼職導師均不低于5名。 5.每年開展的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不少于5場次。 6.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等知識產權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不低于2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10%。 7.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申請認定當年已入駐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庫備案的企業占在孵企業20%以上。 8.具備專業化發展的特質或潛力,孵化器內的在孵企業產業集聚度一般應達到60%以上。 9.累計畢業企業達到2家以上。 第七條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在孵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生產和服務。 2.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必須在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36個月。 3.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我市確定的“十大千億產業”領域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八條企業從科技企業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經國家認定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有2年以上的運營期,經營狀況良好,累計獲得天使投資、風險投資、銀行貸款、股票籌資、債權融資等超過100萬元。 3.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九條市級眾創空間實行備案管理。申請備案市級眾創空間,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單位(眾創空間運營管理主體)在濟南市內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眾創空間成立并實際運營1年以上。 2.擁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務場地,或提供創業工位不少于20個。同時具有能夠為創業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項目展示、會議洽談、專業設備等公共服務場地。提供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 3.入駐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總數不低于15家,且入駐創業團隊每年注冊成為新企業數不低于2家。創業團隊入駐時限不超過24個月。 4.具備專業化發展的特質或潛力,眾創空間內的入駐企業和團隊產業集聚度一般應達到50%以上。 5.擁有一支結構合理、創新意識強、較為穩定的運營管理團隊與導師隊伍,且具備一定的創新創業經驗和專業服務能力,專職工作人員和專兼職導師均不低于3名。 6.每年開展的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不少于5場次。 7.具有完善的運營管理工作機制,包括企業(團隊)遴選淘汰機制,企業畢業、財務管理和創業導師工作機制等。 第十條鼓勵發展具有區域特色、資源基礎、與地方產業緊密結合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為加快地方特色優勢產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有效的創新創業孵化載體支撐,并優先推薦申請認定(備案)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 第十一條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認定(備案)程序是: 1.申請單位通過濟南市科技局官方網站科技云平臺提交申請資料,由區縣科技管理部門在線審核并提交,同時在初步考察的基礎上向市科技局出具書面推薦函。 2.市科技局對各區縣提交的系統申請資料進行復核,復核通過后,按相關規定組織專家,根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認定(備案)評審標準分別進行網絡評審和現場考察。 3.根據專家網絡評審和現場考察結果,符合條件的納入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認定(備案)建議名單。 4.建議名單在市科技局網站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5.對公示無異議的,由市科技局發布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認定(備案)名單。 第三章 績效評價 第十二條市科技局組織開展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績效評價工作,每三年為一個評價周期。每年對認定(備案)的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近三年建設運營情況進行績效評價,重點評價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運營管理與服務情況、在孵企業發展、初創企業成長和創業團隊培育成效等內容。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為一年。整改期滿仍未達到合格標準的,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取消其認定(備案)資格,3年內不再受理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眾創空間認定(備案)申請。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績效評價分別由科技部和省科技廳組織實施。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三條對績效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給予每家最高50萬元獎補資金。獎補資金重點用于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眾創空間建設及運營費用支出。 (一)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獎補資金支出范圍: 1.孵化場地裝修改造、辦公設施購置、寬帶接入等基礎性設施投入。 2.為在孵企業提供技術研發和中試服務的儀器設備、實驗材料等購置費用。 3.為在孵企業開展創新創業輔導培訓、投融資對接、項目路演、宣傳推介以及與金融機構開展銀企項目對接交流活動等費用。 4.為在孵企業服務的其它費用。 (二)市級眾創空間獎補資金支出范圍: 1.載體運營產生的房租。 2.孵化場地裝修改造、辦公設施購置、寬帶接入等基礎性設施投入。 3.為創新創業者服務的測試開發工具、實驗用品以及公共軟件、硬件購置等費用。 4.組織開展創業輔導培訓、投融資對接、項目路演、宣傳推介等各類活動費用。 5.創業導師的勞務補貼。 6.為創新創業者服務的其它費用。 第十四條鼓勵行業龍頭骨干企業、產業領軍企業、風險投資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建設各類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加快推進雙創孵化載體市場化、專業化、國際化發展。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且屬于《濟南市十大千億產業振興計劃》中所列我市十大產業領域的,給予最高500萬元獎補資金,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但不屬于我市十大產業領域的,給予最高100萬元獎補資金;對新備案為國家級眾創空間給予最高100萬元獎補資金;經認定(備案)的市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其在孵(入駐)企業被新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每認定1家給予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眾創空間10萬元獎補資金。以上財政獎補資金支出范圍同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內容。 第五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五條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強化科技服務體系建設,為在孵企業提供專業化、精準化、個性化的高質量服務。 1.加強專業化服務團隊建設,突出創新創業政策的宣傳培訓,讓在孵企業全面了解、準確把握、充分享受創新創業扶持政策。 2.建立或引入知識產權、法律財務、政策金融、技術轉移等專業化服務機構,為在孵企業提供個性化、精準化、定制式的創新創業服務。 3.建立公共研發技術平臺、專業化中試基地,提高資源集聚度和應用率,加快在孵企業科技成果的創新創造和轉移轉化。 4.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與金融機構開展交流對接活動,協調引進或聯合社會力量共同設立各類投資基金,進一步完善金融服務體系,增強金融服務能力,拓寬投融資渠道,助力在孵企業快速成長。 5.積極融入全球創新創業網絡,有效拓展國際技術轉移、離岸孵化等業務,引進海外優質項目、高新成果、專業人才等科技資源,幫助在孵企業深入對接海外科技市場。 第十六條眾創空間應加強和完善服務保障能力,為創業團隊發展和初創企業成長提供全方位、多維度、專業化服務。 1.組建創業導師隊伍,在技術研發、商業模式構建、經營管理、資本運作、市場營銷等方面為創新創業團隊提供實踐性輔導和理論性培訓,為入駐初創企業提供精準化、便利化、系統化的高質量創新創業服務。 2.建立知識產權專業服務機構或分支機構,為入駐創業團隊提供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代理、導航、維權、規劃及咨詢等方面的一站式、保姆式綜合服務。 3.積極吸納大學生創新創業,建立實習基地,開展創新創業輔導等專業化、系統化服務。 第十七條申請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認定(備案),按照省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和具體要求,優先從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中擇優推薦。已認定(備案)為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不再進行市級認定(備案)。已通過省級或國家級認定(備案)的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不再納入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統計范圍。 第十八條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載體名稱或運營管理機構名稱發生變更及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認定(備案)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2個月內向所在區縣科技管理部門報告。按照認定(備案)管理權限,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眾創空間由區縣科技管理部門審核報告材料并實地審查后,符合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眾創空間認定(備案)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變更建議;不符合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資格建議。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經認定(備案)的市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應按照要求如實填報國家火炬統計系統年報數據,年報數據將作為績效評價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在申請市級或推薦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認定(備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取消其市級認定(備案)評審資格或省級以上認定(備案)推薦資格,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市級認定(備案)或省級以上認定(備案)推薦;在填報年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或連續2年未報送真實完整統計數據等情況,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取消其各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眾創空間資格,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各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眾創空間認定(備案)。 第二十一條各區縣應認真落實國家、省、市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各項扶持政策,加強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動態監督管理,不斷提升雙創孵化載體的管理服務水平。 第二十二條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要加強財政資金管理與核算,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相關財經政策與財務制度,確保財政資金專款專用。對擅自改變財政資金用途、有違反國家財經相關法律與財務制度行為的,將追回財政資金。對截留、挪用、擠占財政資金等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和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濟南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濟科發〔2017】38號)、《濟南市科學技術局關于支持泉城眾創空間發展的實施意見(試行)》(修訂稿)(濟科發【2018】55號)同時廢止。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