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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獎勵300萬元!李滄區出臺意見鼓勵商貿會展業發展為進一步激發消費潛力,提升消費能級 增強消費對區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作用 鼓勵轄區商貿業和會展業發展壯大 日前,李滄區印發 《鼓勵商貿業和會展業發展實施意見(試行)》 明確了對轄區內 商貿業和會展業企業的獎勵標準 其中 對商貿企業最高獎勵300萬元 對會展企業最高獎勵100萬元 具體如下 ↓ 01 商貿業獎勵標準 ✪鼓勵限額以上商貿企業穩步發展。 對年度銷售額過2000萬元的限額以上批發業企業(不含當年新增納入統計企業),按其年度銷售額增量部分所產生的增值稅區級留成部分按比例給予獎勵。銷售額比上年度增量在 2000 萬元—10 億元的(含 10億元),以上年度增值稅區級留成部分為基數,按照超出增值稅基數部分的 50%予以獎勵;銷售額比上年度增量在 10 億元—20 億元的(含 20 億元),按照超出增值稅基數部分的 60%予以獎勵;銷售額比上年度增量在 20 億元以上的,按照超出增值稅基數部分的 70%予以獎勵。單個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 300 萬元。 對年銷售額過 500 萬元的限額以上零售業企業(不含當年新增納入統計企業),按其年度銷售額增量部分所產生的增值稅區級留成部分按比例給予獎勵。銷售額增量超過 200 萬元(含 200萬元)的,以上年度增值稅區級留成部分為基數,按照超出增值稅基數部分的 50%予以獎勵。單個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 300 萬元。 對年營業額過 200 萬元的限額以上住宿、餐飲企業(不含當年新增納入統計企業),按其年度營業額增量部分所產生的增值稅區級留成部分按比例給予獎勵。營業額增量超過 50 萬元的(含50 萬元),以上年度增值稅區級留成部分為基數,按照超出增值稅基數部分的 90%予以獎勵。單個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 對當年在我區新注冊并納入統計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企業,按照其該年度銷售額(營業額)產生的增值稅區級留成部分的 80%給予獎勵。單個企業獎勵最高分別不超過 300 萬元、300萬元、100 萬元和 100 萬元。 ✪支持商貿業平臺招商。 對專業市場、商業綜合體、園區(寫字樓)、電商平臺的運營管理企業,每引進 1 家新增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納統企業,給予運營管理企業 2 萬元獎勵。 ✪鼓勵個體工商戶納入統計。 對已納入國家聯網直報統計系統且積極配合統計工作、上報數據具有原始數據支撐的零售、住宿、餐飲個體工商戶,其銷售額(營業額)年增速超過25%,每戶獎勵 2 萬元。 02 會展業獎勵標準 ✪鼓勵規模以上會展企業穩步發展。 對年營業收入過1000 萬元且在我區注冊并納入統計的規模以上會展企業(不含當年新增納入統計企業),按其年度營業收入增量部分所產生的增值稅區級留成部分給予獎勵。營業收入比上年度增量超過 100萬元的,以上年度增值稅區級留成部分為基數,按照超出增值稅基數部分的 90%予以獎勵。單個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 對當年在我區新注冊并納入統計的會展企業,按照其該年度營業收入產生的增值稅區級留成部分的 80%給予獎勵。單個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 ✪鼓勵會展企業主營業務開展。 對在我區注冊并納入統計的會展企業,在我區舉辦貿易類展會面積超過 5000 平方米、展商超過 50 家且銷售總額不低于 1000 萬元的,經組織專業機構評審后,對該會展企業實際產生的場地租賃費用、場地布置(裝修工程或制作)費用的 50%予以獎勵,單場展會獎勵最高不超過50 萬元。同一企業當年多次舉辦同一類型展會的,按照就高原則,只對其中一次展會予以獎勵。當年度在我區新注冊并納入統計的會展企業,其年度內在我區舉辦貿易類展會參照以上條件執行。
對在我區注冊并納入統計的會展企業,在轄區限額以上住宿餐飲業企業舉辦的會展項目,規模在 50 人以上且住宿餐飲費用超過 5 萬元(以發票為準)的,按照其產生的增值稅區級留成部分的 50%予以獎勵,境外人數超過總人數 20%的,獎勵標準上浮 10%。單個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 30 萬元。同一企業年內多次舉辦同一類型展會的,按照就高原則,只對其中一次展會予以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