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功能區)、西海岸新區科技主管部門,市直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青島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市政府令193號),市科技局修訂了《青島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島市科學技術局
2020年7月29日
青島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做好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根據《青島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市科學技術最高獎、市自然科學獎、市技術發明獎、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和青島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團結協作、聯合攻關,鼓勵自主創新,鼓勵攀登科學技術高峰,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結合,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營造鼓勵創新創業的環境,努力造就和培養一流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和一線創新人才,加速打造國家東部沿海重要的創新中心。
第四條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突出科技成果質量、效果和影響以及相關人員的貢獻,對市科學技術最高獎、市自然科學獎、市技術發明獎、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和青島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實施分類評價,注重標志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
第五條市科學技術獎授予在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做出創造性突出貢獻的個人或者組織。同一項目授獎個人、組織按照貢獻大小排序。
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活動中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一般不得作為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
第六條市科學技術獎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個人或者組織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七條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負責市科學技術獎勵的宏觀管理和指導。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監督等相關規則制定和評審活動的組織、服務工作,日常工作由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承擔。
第二章獎勵范圍和評審標準
第一節市科學技術最高獎
第八條《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進科學技術發展中有重大貢獻”,是指候選人在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別重大發現,豐富和拓展了學科的理論,引起該學科或者相關學科領域的突破性發展,為國內外同行所公認,對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了重大貢獻。
第九條《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取得重大技術發明、技術創新,創造了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是指候選人在科學技術活動中,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別重大技術發明、技術創新,并以市場為導向,積極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實現產業化,引起該領域技術的跨越發展,創造了巨大的經濟社會效益或生態環境效益,對促進我市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了重大貢獻。
第十條市科學技術最高獎的候選人應當熱愛祖國,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并仍活躍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從事科學研究或者技術開發工作。
第二節市自然科學獎
第十一條《獎勵辦法》第七條所稱“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在科學理論、學說上有創見,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在數據收集和綜合分析上有創造性和系統性的貢獻”是指:
(一)該自然科學發現為國內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學理論在國內外首次闡明,且主要論著為國內外首次發表;
(二)該發現在科學理論、學說上有創見,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
(三)對于推動科學發展有重大意義,或者對于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第十二條《獎勵辦法》第七條所稱“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是指主要論著已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或者作為學術專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學結論已為國內外同行在重要學術會議、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以及學術專著所正面引用或者應用。
第十三條市自然科學獎的候選人應當是相關科學技術論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出總體學術思想、研究方案;
(二)發現重要科學現象、特征和規律,并闡明科學理論和學說;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決關鍵性學術疑難問題或者實驗技術難點,以及對重要基礎數據的系統收集和綜合分析等。
市自然科學獎單項授獎人數一般不超過5人。
第十四條市自然科學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人所做出的科學發現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在科學上取得突破性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學術界所公認和廣泛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相關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在科學上取得重要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在科學上取得了一定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對學科的發展有一定影響,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一定影響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三節市技術發明獎
第十五條《獎勵辦法》第八條所稱的“產品”,是指各種儀器、設備、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種等;“工藝”,是指工業、農業、醫藥衛生和國家安全等領域的各種技術方法;“材料”,是指用各種技術方法獲得的新物質和功能性材料等;“系統”,是指產品、工藝和材料的技術綜合。
第十六條《獎勵辦法》第八條所稱“在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是指該項技術發明與國內外已有同類技術相比較,其技術思路有創新,技術上有實質性的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主要性能性狀、技術經濟指標、科學技術水平及其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和意義等方面綜合優于同類技術。
第十七條《獎勵辦法》第八條所稱“實施后取得明顯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指該項技術發明成熟,能夠制造或使用,并實施應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且具有可預期的推廣應用價值。
第十八條市技術發明獎的候選人應當是該項技術發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創造性技術內容的獨立完成人,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項目的總體方案設計中做出重要貢獻;
(二)在核心技術攻關中做出重要技術發明;
(三)在成果轉化和應用中做出創造性貢獻。
市技術發明獎單項授獎人數一般不超過6人。
第十九條市技術發明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人所做出的技術發明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屬國內外首創的重大技術發明,關鍵技術上有重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際同類技術先進水平,推動了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已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屬國內外首創的重要技術發明,主要技術上有明顯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很大推動作用,并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屬國內外雖已有,但尚未公開的技術發明,主要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有一定的推動作用,并產生了一定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二十條申報市技術發明獎的項目的核心技術應當取得發明專利權證書。市技術發明獎的授獎范圍不包括僅依賴個人經驗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復實現的技術。
第四節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二十一條《獎勵辦法》第九條所稱“重大科學技術創新”,是指在技術上有重要的創新,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形成主導技術和名牌產品,或者應用高新技術提升傳統產業,增加行業的技術含量,提高產品附加值;技術難度較大,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行業的領先水平。
第二十二條《獎勵辦法》第九條所稱“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是指所開發的項目經過一年以上較大規模的應用推廣,在我市產生了很大的經濟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實現了技術創新的市場價值或者社會價值,為促進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了很大貢獻;或項目轉化程度高,具有較強的示范、帶動和擴散能力,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升級及產品的更新換代,對行業發展、民生改善等方面具有很大作用。
第二十三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設計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做出重要貢獻;
(二)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做出重大技術創新;
(三)在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過程中做出創造性貢獻;
(四)在高技術產業化方面做出重要貢獻。
第二十四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第二十五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單項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個數實行限額。一等獎的人數不超過15人,單位不超過7個;二等獎的人數不超過10人,單位不超過5個;三等獎的人數不超過5人,單位不超過3個。
第二十六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等級根據候選人或者候選單位所完成的項目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面向本市重大戰略需求,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先進水平,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1.市場競爭力強,對經濟發展的貢獻率高,創造了重大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重大作用的;
2.在行業得到廣泛應用,取得了重大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社會進步、生態環境保護和民生改善有重大意義的;
3.科技創新成果轉化運用效果十分突出,對本市城市建設和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
(二)面向本市戰略需求,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領先水平,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1.市場競爭力強,對經濟發展的貢獻率高,創造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意義的;
2.在行業較大范圍應用,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社會進步、生態環境保護和民生改善有較大意義的;
3.科技創新成果轉化運用效果突出,對本市城市建設和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
(三)面向本市戰略需求,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一定創新,有一定的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先進水平,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1.市場競爭力較強,對經濟發展的貢獻率較高,創造了較大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一定意義的;
2.在行業一定范圍應用,取得了較大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社會進步、生態環境保護和民生改善有較大意義的;
3.科技創新成果轉化運用效果較為突出,對本市城市建設和發展做出一定貢獻的。
第五節青島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二十七條《獎勵辦法》第十條所稱“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是指在國際科技合作中對我市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外籍科學家、工程技術人員、科技管理人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管理、技術轉移等外國組織。
第二十八條被授予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與我市的組織或者個人進行合作研究、開發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對市科技、經濟與社會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并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二)在向我市的組織或者個人傳授先進科學技術、提出重要科技發展建議與對策、培養科技人員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推進了市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并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
(三)在促進我市與其他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的科技交流與合作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并對我市的科學技術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
第三章評審組織
第二十九條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設委員10至15人。主任委員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學技術工作的副市長擔任,設副主任委員1至2人、秘書長1人。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委員由科技、教育、經濟與社會領域的專家、學者和相關行政部門負責人員組成。
市獎勵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5年。市獎勵委員會委員因工作變動需做調整的,由市獎勵辦提出人選,報市獎勵委員會主任批準,予以補聘。
第三十條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
(二)審定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
(三)提出改進和完善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的意見;
(四)研究并決定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一條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分為項目組評審委員會及市最高獎和國際合作獎評審委員會,分別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2人,委員若干人。
市獎勵辦根據當年市科學技術獎推薦的具體情況,提出評審委員會委員人選建議,對評審委員會成員進行調整、增補,報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主任批準予以聘用。
第三十二條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二)向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報告評審結果;
(三)對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進行處理;
(四)對完善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咨詢意見。
第三十三條市獎勵辦根據當年推薦情況和評審需要,設若干學科(專業)評審組,報評審委員會相關學科委員審核。各學科(專業)評審組由具備資格的同行專家組成,設組長1人、副組長1至2人,負責本學科(專業)范圍內的初評工作,提出初評建議并提交評審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及其學科(專業)評審組的評審委員和相關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候選人和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推薦和受理
第三十五條《獎勵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推薦單位的推薦工作,由其主管科學技術部門負責。
第三十六條《獎勵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是指經市科學技術局認定,具備推薦條件的有關部門及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三十七條各推薦單位按市獎勵辦當年發布的推薦工作通知要求進行推薦,并負責對推薦的項目進行初審和公示。
第三十八條市科學技術最高獎候選人的推薦,由具備資格的推薦單位推薦;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成員可以推薦市最高獎候選人。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人每人每年度可推薦1名(項)所熟悉專業的市科學技術獎;省和市科學技術最高獎獲獎者、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科學技術獎第一完成人和省科學技術獎一等獎項目第一完成人每年度可3人以上(含3人)共同推薦1名(項)所熟悉專業的市科學技術獎,不得重復推薦。
第三十九條推薦單位、推薦人推薦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和候選單位,應當征得候選人和候選單位的同意,并填寫由市獎勵辦制作的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必要的證明或者評價材料。推薦書及有關材料應當客觀、真實、準確。
第四十條凡在知識產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有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推薦參加市科學技術獎評審。
第四十一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且直接關系到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如動植物新品種、食品、藥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在未獲得主管行政機關批準之前,不得推薦參加市科學技術獎評審。
第四十二條被推薦參評市科學技術獎的完成人同一年度限被推薦1項。
第四十三條已獲市科學技術獎的前兩位完成人再次被推薦應當間隔一年;連續兩年通過形式審查進入評審程序但未獲授獎的候選項目,如再次被推薦須隔一年以上。
第四十四條已經獲得國家、省或市科學技術獎勵的同一項目或者主要技術相同的,不得推薦參評市科學技術獎。
第四十五條推薦項目不涉及國防、國家安全且不存在因保密原因不能公開的情況,涉密項目不得作為市科學技術獎推薦項目。
第四十六條外籍人士受聘于在我市注冊的機構,長期在我市從事科研工作,取得成果的知識產權屬中方所有或與中方共有的,可以被推薦為市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技進步獎的候選人。
第四十七條符合《獎勵辦法》第十五條及本細則規定的推薦單位和推薦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市獎勵辦提交推薦書及相關材料。市獎勵辦組織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可以要求推薦單位和推薦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評審。
第四十八條市獎勵辦應當對通過形式審查的候選人、候選單位及項目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評審
第四十九條對形式審查合格的候選項目(人選、組織),由市獎勵辦提交市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
第五十條學科(專業)評審可以根據需要采取網絡評審和會議評審等形式進行,由評審專家根據相關規則和評價指標體系,通過打分或投票等方式產生初評結果。
第五十一條項目組評審委員會以會議形式對通過初評的項目進行評審,以記名限額投票表決方式產生評審結果。
第五十二條市科學技術最高獎和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直接提交市最高獎和國際合作獎評審委員會評審,以記名限額投票表決方式產生評審結果。
第五十三條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會議方式對各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形成年度市科學技術獎勵決議。其中,對市科學技術最高獎以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進行審定。
第五十四條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表決規則如下:
(一)初評會議評審的結果應當由到會專家的過半數通過,其中建議一等獎項目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二)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委員參加,評審結果應當由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三)獎勵委員會的審定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委員參加,審定結果應當由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第五十五條對通過評審的候選項目(人選、組織),市獎勵辦可以根據評審工作需要,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
第五十六條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評審結果應當征詢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等部門的意見。
第五十七條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與被評審的候選人、候選單位或者項目有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利害關系者應當回避。
評審專家在參與評審活動時,如發現與評審對象存在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向市獎勵辦申明回避。
第五十八條市獎勵辦應當在市科技局官方網站等媒體上公布通過評審的建議授獎項目和人選。
第六章異議處理
第五十九條市科學技術獎勵接受社會的監督,實行異議制度。
第六十條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姓名,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
冒名提出的異議不予受理。匿名提出的異議一般不予受理。
第六十一條市獎勵辦在接到異議材料后,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對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應予受理。
第六十二條推薦單位或推薦人負有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的義務。市獎勵辦受理異議后,向相關推薦單位或推薦人發出異議轉辦函,限期進行調查核實。
推薦單位或推薦人應當及時將異議內容轉達項目完成方,責成其提出申辯材料,針對異議雙方材料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并在規定的時間將調查、核實的情況報送市獎勵辦審核。必要時,市獎勵辦可以組織評審委員及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十三條異議調查核實過程中,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候選人、候選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調查核實材料的,視為放棄本年度候選資格。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補充提供必要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異議。
第六十四條異議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處理完畢且相關材料符合要求的,提交本年度評審或者審核。
推薦單位或推薦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時完成異議調查核實的,應向市獎勵辦說明原因并申請延期處理;在下一評審節點前無法提交異議處理材料的,相關成果應中止評審。經批準中止評審后,在下一年度規定時限內完成調查處理并報齊相關材料,且推薦書內容無實質性變更的,可以按其中止節點提交下一年度后續程序的評審。下一年度仍不具備提交評審條件的,相關項目終止評審。
推薦單位或推薦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向獎勵辦提交調查核實材料,也未提出延期處理申請的,相關項目終止評審。
第六十五條市獎勵辦向市獎勵委員會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提請市獎勵委員會決定,并將決定意見通知異議方和推薦單位或推薦人。
第六十六條對經公布沒有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已在規定時間內處理的,由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做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種類及等級的決議。
第七章授獎
第六十七條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將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核定的獲獎人選和獎勵種類及等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十八條市科學技術最高獎獎金數額每人100萬元。其中,40萬元屬獲獎者個人所得,60萬元由獲獎者自主選題,用做科學研究經費。
市自然科學獎、市技術發明獎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應當按照完成人實際貢獻合理分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獎金撥付至中方合作單位,用于開展以獲獎者(組織)為主的相關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活動。
第八章處罰
第六十九條青島市科學技術獎勵實行科研誠信承諾和信譽制度。參加推薦和評審活動的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簽署誠信承諾書。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評審委員、評審專家、推薦專家、推薦單位和候選單位、候選人等建立信譽記錄。
第七十條對通過剽竊、侵占他人科技成果,弄虛作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市科學技術獎的單位和個人,尚未授獎的,由市獎勵辦報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同意,取消其當年獲獎資格,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已經授獎的,經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審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撤銷其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并公開通報。情節嚴重的,記入青島市科研誠信異常名錄,取消其一定期限內或者終身參與市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依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十一條推薦單位和推薦專家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經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同意,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記入青島市科研誠信異常名錄,取消其一定期限內或者終身參與市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依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十二條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的專家在評審活動中違反評審行為準則和相關規定的,經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同意,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評審資格;情節嚴重的,記入青島市科研誠信異常名錄,取消其一定期限內或者終身參與市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資格;同時可以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依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十三條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違規違紀行為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相關主管部門依紀依法予以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四條列入市級財政預算的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包括獎金、評審工作經費。
第七十五條本細則自2020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