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修訂后的《青島市新舊動能轉換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4月22日
青島市新舊動能轉換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實施全市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全面提升發展質量和效益,市政府決定,設立青島市新舊動能轉換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為規范引導基金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引導基金是由政府出資設立,并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本辦法所稱政府出資,是指財政部門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安排的資金。
引導基金可通過參股方式,與其他政府投資基金及社會資本合作設立或增資參股母基金、子基金〔以下簡稱母(子)基金〕,也可采取跟進投資的方式運作。母基金是指可投資于子基金和項目的基金,子基金是指直接投資項目的基金。
第三條引導基金重點投向以下領域:
(一)支持做強做高優勢特色產業,優先投向現代海洋、智能家電、軌道交通裝備、汽車制造、現代金融、現代物流、現代旅游、商務服務、健康養老等9個產業的項目;
(二)支持發展壯大新興未來產業,優先投向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醫藥、高端裝備、節能環保、文化創意等5個產業的項目;
(三)支持改造提升傳統支柱產業,優先投向商貿服務、食品飲料、紡織服裝、機械設備、橡膠化工、現代農業等6個產業的項目;
(四)支持符合國家“一帶一路”倡議、軍民融合發展戰略、海洋名城、教育等領域的項目;
(五)優先投向創新型企業和市級以上重點人才創新等項目。
第四條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依法依規、防范風險”的原則運行。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設立青島市引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為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在公司組建期間,暫由市股權投資引導基金專項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基金工作小組)與引導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作為引導基金的決策機構,青島市市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中心作為受托管理機構,負責對外履行引導基金名義出資人職責。
公司組建完成后,撤銷基金工作小組和理事會,由公司按照市場化方式設立和運作引導基金,不再設立政府審批流程。
第六條基金工作小組由分管財政的市政府領導任組長,組成單位為引導基金投資領域的主管部門、市財政局和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主要職責:
(一)研究決定引導基金參股設立母(子)基金的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項;
(二)研究決定引導基金年度出資計劃;
(三)研究制定支持引導基金發展的有關政策;
(四)決策新增引導基金投資領域。
基金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承擔基金工作小組日常工作。
第七條理事會根據引導基金的投資領域分別設立,由引導基金投資領域的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組成。理事會負責對引導基金具體參股設立母(子)基金的方案進行決策,協調解決引導基金運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第八條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分別承擔以下職責:
(一)市財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導基金出資人職責,負責政策制度設計,統籌確定政府引導基金出資規模,籌集和撥付財政出資,牽頭組織開展引導基金績效評價,協調解決引導基金運作過程中的問題,其中需由市政府研究決策的重大事項,牽頭提報市政府研究;
(二)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對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協調做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登記備案工作,并按照上級確定的業務監管規則,配合做好私募機構業務監管相關工作,向受托管理機構開放擬上市企業項目庫;
(三)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有關規定,審查引導基金在“全國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系統”中登記有關材料的完備性和產業政策符合性;
(四)市委軍民融合辦、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海洋發展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國資委、市民營經濟局等相關領域主管部門負責向受托管理機構開放各領域項目庫,積極向受托管理機構推介各領域投資項目;
(五)市稅務局執行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加強對窗口單位的業務指導;
(六)市行政審批局為母(子)基金落戶和發展提供便利,加強對窗口單位的業務指導。
第九條受托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運營管理引導基金,對外征集擬參股設立的母(子)基金;
(二)對擬參股母(子)基金管理機構的管理能力、投資業績、合規風控能力、依托資源等開展盡職調查,評估其擬設立的母(子)基金方案的合規性,形成盡職調查報告;
(三)開展入股談判,簽訂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
(四)對引導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
(五)以出資額為限,對母(子)基金行使出資人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通過向母(子)基金委派代表、簽署章程或協議約定等方式,監督母(子)基金運營、投資方向等符合政策要求;
(六)負責引導基金的退出與清算;
(七)定期向市財政局報送引導基金和母(子)基金運作情況及其他重大事項,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對引導基金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八)運用市政府有關部門的項目庫,為母(子)基金提供項目信息查詢和項目對接服務。
第三章投資原則
第十條母(子)基金企業應在青島市注冊。母基金參股設立的子基金,注冊地不受地域限制。母基金原則上應在10億元以上(含10億元),其中,主投初創期、早中期的母基金規模原則上在5億元以上(含5億元)。
第十一條引導基金在母(子)基金中的出資比例可根據母(子)基金定位、管理機構業績、募資難度等因素予以差異化安排。引導基金出資設立母(子)基金,出資比例原則上不高于25%。對主投初創期、早中期的母(子)基金,引導基金出資比例不高于30%;對主投農業領域的母(子)基金,引導基金出資比例不高于50%。現代高效農業、現代海洋產業領域內基金及各類創投基金的省、市、區(市)共同出資比例不高于50%。
主投初創期、早中期的母(子)基金對初創期、早中期科技型、創新型企業的投資額不低于基金規模的60%。初創期科技型、創新型企業需符合以下條件:成立時間不超過5年,職工人數不超過300人,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20%以上,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年營業收入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早中期科技型、創新型企業需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人民幣,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億元人民幣。
第十二條母基金對單只子基金的出資總額,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30%;母基金對單個企業的直接投資,原則上不超過母基金規模的20%。子基金對單個企業的投資總額,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20%。
引導基金可圍繞青島市新舊動能轉換重點項目設立項目基金,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母(子)基金投資于青島市企業的資金原則上不少于引導基金出資額的1.1倍。以下情形,均可認定為投資青島市企業的資金:
(一)直接投資青島市企業的;
(二)投資的青島市外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青島市已有企業的;
(三)投資的青島市外企業在青島市投資設立新企業的;
(四)為青島市引進落地法人企業并有實質性經營活動的;
(五)為支持青島市企業走出去開展全產業鏈投資,投資到青島市企業在青島市外控股子公司的;
(六)基金管理人(含母基金所投子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資青島市企業或為青島市引進落地企業的;
(七)其他可認定為投資青島市企業的。
第十四條母(子)基金投資于約定產業領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規模的60%。
第十五條母(子)基金的存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
第十六條單個出資人應符合國家對合格投資者的資質要求。母(子)基金管理機構在基金中認繳的出資額根據基金類別確定,原則上不低于基金規模的2%。基金規模較大的可降低認繳出資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除基金管理機構外,其他出資人對母(子)基金的出資額不低于500萬元。
第十七條當母(子)基金投資于市委、市政府重點扶持或鼓勵的特定產業或初創期、早中期企業時,引導基金可以向該企業跟進投資。跟進投資一般不超過母(子)基金對該企業的實際投資額。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可委托共同投資的基金管理機構管理。
第四章投資決策
第十八條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基金管理機構等投資機構可以向受托管理機構申請合作設立或增資參股母(子)基金。多家投資機構擬共同發起設立母(子)基金的,應推舉1家投資機構作為申請人。
第十九條申請人應當有明確的基金管理機構作為擬設立母(子)基金的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在國家監管機構登記。基金管理人如為新設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并應在引導基金實際出資前完成登記:
(一)在中國境內注冊,申請設立母基金的,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申請設立子基金的,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核心管理團隊股權投資的經營管理規模原則上不低于5億元,有較強的資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
(二)有健全的股權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范的項目遴選機制和投資決策機制,能夠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咨詢等增值服務;
(三)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至少有2名高級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合規或風控負責人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信譽;
(四)具備良好的管理業績,至少主導過3個成功的股權投資案例;
(五)無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紀錄。
第二十條受托管理機構統一受理申請人提交的母(子)基金設立方案等申請材料,對設立方案進行初審后,組織專家對設立方案進行獨立評審,開展盡職調查并進行自主決策。
第二十一條受托管理機構對擬參股的母(子)基金有關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對公示期內有異議的問題,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二條經公示無異議的擬參股母(子)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按規定簽訂章程或合伙協議,履行出資義務。
第二十三條受托管理機構管理費計算標準為當年引導基金對母(子)基金投資額的2%加上年度末投資余額的1%。投資余額是指引導基金累計對外投資額扣除母(子)基金分配的已退出項目投資本金。受托管理機構可聘請第三方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等工作,所需費用從管理費中列支。
第五章收益分配和激勵
第二十四條引導基金一般通過到期清算、社會股東回購、股權轉讓等方式實施退出。
第二十五條引導基金不以盈利為目的,與各出資人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協商約定收益分配或虧損負擔方式。
第二十六條引導基金的分紅、退出等資金(含本金及收益)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二十七條為提高社會資本投資積極性,可按以下原則,給予母(子)基金管理機構和社會出資人激勵獎勵。引導基金收益可讓渡給母(子)基金管理機構和社會出資人。對青島市新舊動能轉換具有重大支持作用的基金,可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獎勵。
(一)母(子)基金將符合引導基金投資領域的外地企業引入青島市注冊經營的,按母(子)基金對該企業股權投資額的最高2%給予基金管理機構一次性獎勵。
(二)在母(子)基金投資期結束后,對于投資青島市企業比例在75%以上的,給予基金管理機構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本條僅限投資時被投資企業在青島市注冊的情況。
(三)母(子)基金清算退出時,整體年化收益率超出清算年度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引導基金對母(子)基金投資我市轄區內企業相應額度超額收益的50%給予讓利;若母(子)基金在工商注冊1年內投資我市轄區內企業,引導基金讓渡相應額度的全部收益,其中不少于50%用于獎勵基金管理機構;母(子)基金投資我市市級以上重點項目的,引導基金可讓渡該項目相應額度超額收益的60%;對主投我市初創期、早中期科技型、創新型企業的基金,可讓渡投資企業相應額度超額收益的70%。本條僅限投資時被投資企業在青島市注冊的情況。
(四)在母(子)基金存續期內,鼓勵社會出資人購買引導基金所持基金股權或份額。在基金注冊之日起3年內(含3年)購買的,可以引導基金原始出資額轉讓;設立3年以后,引導基金與社會出資人同股同權。享受該項政策需滿足股份轉讓時母(子)基金已投資青島市企業的資金不低于引導基金出資額的1.1倍,如為主投初創期、早中期的母(子)基金需同時滿足對初創期、早中期科技型、創新型企業的投資額不低于基金規模的60%。
(五)母(子)基金工商注冊2年內,投資進度超過認繳規模50%的,最高獎勵100萬元;投資進度超過認繳規模70%的,最高獎勵200萬元。
第六章風險管控
第二十八條引導基金不承諾回購社會出資人的投資本金,不以任何方式承擔社會出資人的投資本金損失,不以任何方式向社會出資人承諾最低收益,不變相舉債。
第二十九條引導基金以及母(子)基金應當委托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進行托管,簽訂資金托管協議。母(子)基金托管銀行由母(子)基金確定。托管銀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青島市設有機構,與青島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礎;
(二)設有專門托管部門和人員;
(三)具備安全保管和辦理托管業務的設施設備及信息技術系統;
(四)有完善的托管業務流程制度和內部稽核監控及風險控制制度;
(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第三十條引導基金托管銀行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選擇。選定的托管銀行應于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向市財政局、受托管理機構報送季度資金托管報告,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報送上一年度的資金托管報告。發現引導基金資金出現異常流動現象時應隨時報告。
第三十一條母(子)基金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章程或合伙協議,并依據章程或合伙協議的約定進行股權投資、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受托管理機構可選擇終止合作:
(一)與基金管理機構簽訂合作協議超過1年,未按約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二)設立1年以后,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投資領域或地域不符合規定的;
(四)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的。
第三十二條受托管理機構不得從事擔保、貸款、股票、期貨、房地產、評級AAA級以下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以及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不得對外贊助、捐贈。
第三十三條母(子)基金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及投資于銀行安全性和流動性較好的固定收益類資產。母(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
(二)公開交易類股票投資,但參與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定向增發、并購重組和私有化等股權交易形成的股份除外;
(三)投資于期貨、證券投資基金、房地產、評級AAA級以下企業債券、信托產品、非保本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五)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資金拆借、贊助、捐贈等;
(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三十四條母(子)基金應按國家有關監管規定要求登記備案。
第三十五條基金管理機構每季度向受托管理機構提交母(子)基金運行情況報告,并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等相關要求按時報送母(子)基金運行情況。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基金年度會計報告》和《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受托管理機構要加強對母(子)基金的監管,密切跟蹤其經營和財務狀況,防范財務風險。
第三十六條受托管理機構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及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涉及財政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并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建立引導基金管理運作容錯機制,對已履行規定程序作出決策的投資,如因不可抗力、政策變動或發生市場(經營)風險等因素造成投資損失,不追究決策機構、主管部門、引導基金管理機構責任。國有企業對母(子)基金出資部分適用上述規定。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引導基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引導基金績效評價按照基金投資規律和市場化原則,從整體效能出發,對引導基金政策目標、政策效果進行綜合績效評價,不對單只母(子)基金或單個項目盈虧進行考核。審計部門對政策性基金不作為財政專項資金審計。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引導基金與中央、省級基金共同參股發起設立母(子)基金的,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中央、省、市有關規定調整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引導基金財政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執行。
第四十一條各區(市)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引導基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條基金信用信息登記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指引(試行)〉的通知》(發改辦財金規〔2017〕571號)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20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設立與運作青島市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的通知》(青政辦字〔2015〕10號)、《關于印發青島市新舊動能轉換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青政辦字〔2018〕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