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聊城市產學研合作引導資金管理實施細則》關于印發《聊城市產學研合作引導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時間: 2019-10-12 15:02:57
為深化聊城市與國內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的產學研合作,完善產學研合作創新服務體系,加強產學研合作引導資金(簡稱引導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聊城市市級1+5新舊動能轉換(科技)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聊財教〔2019〕40號),制定了《聊城市產學研合作引導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聊城市科學技術局 2019年10月11日
聊城市產學研合作引導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聊城市與國內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的產學研合作,完善產學研合作創新服務體系,加強產學研合作引導資金(簡稱引導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根據市委、市政府《印發<關于支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的若干財政政策>及5個實施意見的通知》(聊辦發〔2019〕3號)和聊城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和進一步擴內需補短板的實施意見》(聊政發〔2019〕1號)精神及《聊城市市級1+5新舊動能轉換(科技)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聊財教〔2019〕40號)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項資金旨在鼓勵和促進在我市注冊的企事業法人單位與國內外高校和科研機構的產學研緊密合作,推進產學研協同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提升我市科技創新能力。 第三條 引導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制度,按照“誠實申請、公正透明、科學管理、注重實效、利于監督”的原則,充分體現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四條 市科技局負責引導資金及項目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引導資金項目預算申報,負責引導資金項目申報材料的合規性審核。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標準 第五條 引導資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企事業法人單位開展的產學研合作: (一)支持企事業法人單位與高校、科研機構面向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需求、技術難題等進行共同突破,建設和孵化一批產學研結合的重大專項項目,突破一批制約我市產業發展的共性技術和關鍵核心技術,擁有一批自主創新核心技術,助推我市新舊動能轉換。 (二)支持企事業法人單位與高校、科研機構以委托開發、合作轉化、技術轉讓等方式聯合開展的科技攻關項目。 第六條 引導資金采取后補助支持的方式,每個項目支持額度不低于合同實際支付金額的20%,其中合作方為本市區域內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支持額度不低于合同金額的30%。支持額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七條 項目申報單位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內注冊的法人單位; (二)具有合理的組織機構、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遵紀守法,誠實守信,近三年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三)申報項目需符合我市發展需求與產業政策導向,創新度和成熟度高,具有良好的產業化前景,項目實施周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 (四)與合作方簽訂合作協議,明確界定投入、分工、知識產權以及合作成果的歸屬、利益分配等各方權利義務; 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產學研合作引導資金項目一年集中申報兩次,每年6月和11月各一次,補助資金集中發放。 項目申請材料包括: 1、《聊城市產學研合作引導資金項目申報書》; 2、附件材料: (1)技術合同(或合作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2)合作雙方資金結算賬單、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明材料;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與申請項目相關的技術資料如:知識產權證書、檢驗檢測報告、查新報告等; (5)特殊行業需提供資質證書; (6)申報單位所在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推薦函; (7)其它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申請程序 (一)申報單位按照屬地關系向所在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并出具推薦函,報市科技局;市屬申報單位由其主管部門出具推薦意見,報送市科技局;高等院校由校內科技主管部門出具推薦意見,報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負責對各縣(市區)補助資金申報情況進行復核。組織相關人員對申報項目是否符合產業政策、技術先進性、產業化前景等進行專項評審,擇優確定擬補助對象。審核結果在市科技局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三)公示期滿后,市科技局提出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報市財政局。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條 引導資金主要用于產學研合作發生的相關支出的補助。各項目實施單位為項目責任主體,有管好用好引導資金的義務和責任。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對引導資金進行績效評估,評估結果將作為下年度分配引導資金的重要參考依據。引導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須接受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二條 對引導資金申報、使用和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紀違規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文件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