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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支持菏澤市技術轉移補助資金實施細則》的通知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支持菏澤市技術轉移補助資金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9-09-12 15:05 菏澤市科技局、財政局: 現將《山東省支持菏澤市技術轉移補助資金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19年8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山東省支持菏澤市技術轉移補助資金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支持菏澤市及魯西其他四市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魯政辦發〔2019〕13號)要求,促進科技成果在菏澤市落地轉化,支持菏澤市創新發展,加強和規范山東省支持菏澤市技術轉移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使用管理,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補助資金是指對菏澤市企業作為委托方或受讓方,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進行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活動給予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從省科技創新發展資金列支,納入省財政科技經費年度預算。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于菏澤市企業自2019年1月1日(含)之后,開展的符合補助條件的技術轉移活動。 第二章 補助條件和標準 第五條 申報補助資金的企業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菏澤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企業作為委托方或受讓方,與非營利性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簽訂技術開發合同或技術轉讓合同,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并已實際支付相關技術交易費用; (三)通過技術轉移實現科技成果轉化的實施地在菏澤市; (四)技術來源清晰,無知識產權權屬糾紛。 第六條 補助資金按照下列標準,以分段累計方式計算: (一)企業年度實際支付的技術交易額在1000萬元以內(含1000萬元),按照實際交易額的15%給予補助; (二)企業年度實際支付的技術交易額超過1000萬元,不足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部分,按照實際交易額的10%給予補助; (三)企業年度實際支付的技術交易額超過5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實際交易額的5%給予補助; (四)單個企業年度補助資金累計不超過1000萬元。 第三章 補助程序 第七條 省科技廳定期發布通知,企業根據通知要求,在省科技云平臺管理系統提交申報材料電子版,申報材料包括: (一)補助資金申請表; (二)技術合同; (三)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出具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 (四)與技術合同相對應的、用以證明實際支付技術交易費用的技術交易發票及財務憑證等; (五)其他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菏澤市科技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負責。 第九條 對初審符合補助條件的企業,菏澤市科技局向社會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正式行文向省科技廳推薦。 第十條 省科技廳對菏澤市科技局推薦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必要時委托第三方開展復核,初步確定補助企業及補助金額。復核結果在省科技廳網站向社會公示7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公示期滿且無異議后,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分別按程序下達補助資金計劃和財政補助資金。 第四章 補助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 受補助企業應將補助資金繼續用于科技研發、成果轉化等相關支出,切實加強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努力發揮政策效益。 第十三條 菏澤市科技局負責對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每年組織政策實施情況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后續安排預算或調整政策的重要參考。 第十五條 企業存在弄虛作假、偽造材料,騙取補助資金的,記入誠信檔案黑名單,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補助資金按年度執行,自省科技廳發布申請通知之日起,上推一年為本年度執行期。 第十七條本細則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