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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與評價辦法菏澤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與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技術中心)建設,加快我市企業技術中心發展,充分發揮技術中心在企業技術創新中的主導作用,根據國家、省對技術中心建設的有關要求和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五條 鼓勵專業對口的獨立科研院所、高校和社會的科技力量以多種形式進入企業,與企業共建技術中心或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 第六條 市經貿委牽頭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及年度考核評價工作。辦公室設在菏澤市經貿委。 第二章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職能
第七條 技術中心的職能: (一)技術開發。充分利用國內外先進技術成果進行綜合集成和應用開發,不斷研究開發有市場前景、有競爭力的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積極搞好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創新,形成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主導產品和核心技術。 (二)信息資源整合。不斷提高技術和市場信息的獲取、分析和判斷的能力,從技術機會和市場機會相結合的角度對企業技術創新決策提供咨詢,參與企業發展戰略研究,承擔企業技術創新戰略規劃、年度開發計劃等的制定和實施。 (三)實施產學研合作。積極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多種形式的合作協同關系,有效地組織和運用社會資源為企業技術創新服務。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的交流與合作,聯合開展戰略性研究開發,推動產業技術的升級換代。 (四)培育技術創新隊伍。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完善必需的先進的研究開發條件,增強企業對科技人員的凝聚力,吸引國內外的科技人才到企業技術中心工作,提高企業技術人員的整體素質。 (五)對企業內部其他層次的技術開發機構進行系統的指導、咨詢、評價服務。使中長期研究開發工作與近期產品開發和商品化緊密結合,在企業技術開發體系中發揮核心作用。
第三章 申請市級技術中心應具備的條件
第八條 市級技術中心應具備的條件: (一)企業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良好的經營機制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競爭優勢; (二)企業領導高度重視技術中心工作,具有較強的市場意識和技術創新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三)技術中心具有健全高效的組織機構和管理體制。技術中心在重大問題的決策、研究開發課題的選擇、項目的過程管理等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 (六) 技術中心有明確的技術創新方向、發展規劃和中長期研究開發目標,并積極組織實施。 (八)自建企業技術中心運行兩年以上。 (九)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每年組織一次,受理認定申請的截止日期為每年9月15日。
第四章 技術中心的建設與運行
第十二條 企業應設立由企業主要領導以及研發(技術中心)、生產、銷售、財務等部門組成的組織機構,負責企業研究開發方向、技術創新規劃、年度開發計劃、重點課題和經費預算等重大問題的決策,并對技術中心的工作績效進行評估。 第五章 市級技術中心的認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認定的范圍為菏澤市范圍內的企業(不分所有制)所建立并已正常運行的技術中心。 (一)《菏澤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報告》。 (二)《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評價指標》。 (三)《企業技術中心年度綜合信息表》。 (四)《大中型工業企業科技活動統計報表》L107-1、-2、-3表(統計局報表)。 (五)企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的復印件。 (六)提交有關的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裝訂成冊,一式3份報市經貿委技術進步與裝備科。 第二十二條 對通過認定的技術中心,由市經貿委與有關部門聯合下達確認文件,并統一掛牌,掛牌后企業即可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七章 市級技術中心的評價
第二十三條 市經貿委按《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附件二)對所有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與發展進行評價,實施動態考核,每年一次。 1、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2、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間為合格。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于60分; (2)連續兩次評價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間; (3)逾期一個月不上報評價材料的企業技術中心; (4)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三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評價指標體系規定的最低標準。 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200萬元。 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低于40人。 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200萬元。 對于評價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企業技術中心給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評價不合格的企業,直接摘牌,并停止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國家級和省級技術中心的認定及評價,另從國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經貿委負責解釋。 |